公司强制清算的四个疑难问题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号:lawrumo
之前,梳理一篇《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主要是偏重程序方面。
现再深入聊一聊其中几个疑难问题,梳理的主要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法解释二等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提交申请书。但以下几种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权容易起异议---
抵押权人:若抵押物价值足够清偿债务,物权优先,公司清算与否,不影响该债权的实现,故该抵押权应无申请权。(注:即提出申请后,经法院审核,听证后,驳回?)
附条件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但须提醒,无论条件类型(生效或解除),附条件的债权,不享有破产申请权。
隐名股东:该类型股东是否享有股权仍需要以诉讼形式予以确认或者变更【注: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02号民事裁定-仲裁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其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在提出强制清算予以明确,所以,在被申请人对其股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确认股东身份后再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注:最高法院2016年7月16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案件即如此。
二、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强制清算纪要对强制清算中的清算中议事方式统一规定为过半数通过即可有效,避免将公司解散的僵局问题带入清算程序。
注: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投票。如果未回避,债权人或其他清算组成员可以再决定作出60日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三、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认定
法院一般不宜干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实质是在自行清算无法展开或不能达到目的时的司法补救措施。
债权人与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的申请人,所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已给于规定,但并不详细。尤其是对于拖延清算相关事宜,较为笼统。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组织清算中,开始自行清算,但应在多久时间内完成清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对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P469-470)--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包括:
⑴、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
⑷、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⑸、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
⑴、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⑵、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⑶、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注:上述情况,仅供参考,个案中应援引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撤回清算申请的问题,纪要第17、18、19条有明确的规定。
注: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应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提出。
且经清算组核查,被申请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区别的重要特征),且撤回申请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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