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知情权之诉合并审理
最高法案例: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知情权之诉可合并审理
裁判观点: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无股东资格即无查阅权。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属于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两案不能合并审理。前者在诉讼程序上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使用裁定形式,因此不能同解散公司之诉一并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均属确认之诉并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有股东资格就有查阅权,无股东资格即无查阅权。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一、二审法院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延伸阅读: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公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或复制的对象仍然局限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正式稿中并没有包括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那么,对于原始凭证的查阅,该解释仍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究竟能查阅不?需要进一步观察。
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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