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起诉要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吗?
债权人代位起诉一定要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吗?
问题:我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起诉次债务人一案中,发现原告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不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可以”而不应当,是否追加由人民法院决定,介于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明确,故没有必要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理由是人民法院不能先人为主,而应先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经过开庭审理后才能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是否明确。
再者,如不追加,则剥夺了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来信中提到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之时是否一定要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问题,与如何认识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密切相关。
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況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非以代理债务人名义行使权利,即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权利,是债权本身所具有的一项法定权能。
从理论上讲,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非一定要求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在审判实务中,出于为了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解决次债权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等问题,法院主动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一)》中,作出了人民法院有权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的规起,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作出选择,而不能将该规定理解成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因此,来信所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次债务人亦未主张抗辩权的案件,如果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
综上,原则上同意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总第5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