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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分割,与人口因素有哪些关系?

见右 儒者如墨 2021-11-10

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分割,与人口因素有多少关系?

涉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基于户籍、婚姻等因素与基地政策,“数人头”与“数砖头”的平衡与取舍,可能存在着不同选择方案下的利益归属,蛋糕做不到想象中大,分蛋糕时却一团乱麻。

基础协议: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动迁利益: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的补偿安置利益各自与哪些人口有关联,结合案件谈一谈。

信息因素:一则案例,管中窥豹,理解一下人口与面积的复杂情况-

被拆房屋性质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宅基地使用证记载,被征收人为施某丙,第三人按照相关政策该户核定人员为施某甲、施某乙、陶某乙、许某某、佘某甲、佘某乙6人,安置标准为每人43㎡,因佘某乙为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陶某乙为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许某某已婚未育,按两人计算,故共计9人,可建未建面积387㎡该户核定照顾人员因佘某乙为大龄,陶某甲为女婿,每人照顾面积40㎡;该户核定追溯人员1人,为施某丙(亡),追溯面积40㎡。

法律视角:


一、并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也并非动迁认定人口,仍获得安置补偿

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和权利主体,且房屋建造也与此无关(譬如有证建筑面积核定表中,显示的建造及翻建时间均是在二人婚前)。

该角度否定了上诉人的房屋补偿利益的可能性。但是否具有使用权补偿呢?相关动迁部门未将上诉人作为动迁人口认定。

但此情形下,上诉人仍能获得了部分补偿款?

基于本案的征收补偿利益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涉及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速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法院结合财产来源、双方婚姻持续时间、对该房屋的管理、维护义务及实际生活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二、房屋在婚姻存续内翻建,原告却仍不能获取动迁利益

宅基地房屋的翻建行为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系因政府部门要求抢修,未重新核定建房人口,故原告并非核定建房人口,且原告不能证明其参与房屋翻建。涉案房屋本身所对应的以及相关的动迁利益均与原告无关。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原告户籍从未迁入过系争房屋,且因系争房屋历史来源情况,原告在本次动迁过程中也未被核定为用地人口或照顾人员。故系争房屋核定用地人口所对应的相关动迁利益也与原告无关。

该案存在特殊之处,该动迁利益(追溯面积产生)虽产生在施某死亡之后,但其根本来源于动迁房屋,而系争房屋为施某婚前财产,故动迁公司核定给施某的该专项补贴,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施某个人遗产,现施某另有继承人未参与本案诉讼,故该部分财产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三、如何界定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的范畴?请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砖头或人头的计数,终是要反映在面积上,以面积换算出各种货币化的计量。

如本文列举的案例,容易惹争议的是建筑面积核定中的贡献问题,譬如外来引进人口、房屋建造人继承事宜、独生子女等。

◆外来人口的动迁利益分配

个案中依据基地拆迁政策,有些虽为外来人员但被认定为拆迁人口之一,在法院裁决中,有观点认为,应与其他拆迁人口平均分配宅基地部分的拆迁利益,而非仅仅对增加的部分享有权益。

◆虽建造了房屋,但未被核定为安置人员

特殊情况譬如,浦东法院某案件中,原告对该房屋的批准建造存在建房用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贡献,但却并非动迁安置管理部分核定的被拆迁人,户籍也未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处。故虽被判定可以分扥涉案补偿款中的土地房屋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但同被认定其对涉案的应建未建建筑面积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不享有权利。

◆动迁利益在继承时,与原人口因素的关联

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往往是依据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口享有,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享有。分割中须以具体项的来源组成为准,如购房补贴款,有些案件中即是由使用权人口共同享有,而非原宅基地核定人口为准(譬如建房时五人,动迁时一人已去世)。

而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补偿款、其他附属物补偿款,系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的补偿,属原宅基地使用权核准人口享有,分割时参照房屋造成时的贡献。

该角度在涉及继承时,区分意义明显的,其实背后依据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不继承,只有由现有的使用权人口据实享有。

◆关于特殊身份的动迁利益分割

如宅基地使用权人中的独生子女、大龄未婚等因素,会导致动迁利益增加,有观点认为,额外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应归于特殊身份人员,不应与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平均分配。但个案中,也有不同争议观点,譬如独生子女增加的利益,是专属个人还是家庭,是否成年存在不同的裁判意见。

本文参考案例:(2016)沪02民终1904号、(2016)沪0104民初28065号等

作者简介: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于处理民商事争议,在房地产、公司股权等领域经验丰富。电话:021-50366225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且不作为任何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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