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相关问题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衔接:
《最高法院及部分法院就执行和解协议不当履行纠纷的观点集成(含案例)》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法〔2016〕3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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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否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法院(2015)执监字第36号
法院审理-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盛宇公司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完成相关手续。虽然晚于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2011年9月26日,但并非盛宇公司的本意和过错。黄福勇于2011年10月9日、20日从开发区法院领取了全部款项,表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判决不应恢复执行。
律师观察-
执行和解协议瑕疵履行,一般不支持恢复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944号,认为在和解协议已履行的情况下,申诉人东宁公司要求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凯文特公司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申诉人东宁公司应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 5号)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7条,和解协议的履行虽存在瑕疵,但申请执行人已接受履行且已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二、执行和解的形式要求对恢复执行的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445号
法院审判--本案中,瑞安公司主张已与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双方未按上述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也未请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盖章,因此,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广州中院根据平安银行黄埔大道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律师观察:
和解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 15号)第86条第2款,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4条)
和解的形式要求得满足,否则达不到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要件,管辖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妥
另如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达成执行和解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7条,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15条、第17条、第23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2条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三)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四)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
四、执行和解履行不能,如何恢复执行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主张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原案件的执行,不再重新立案,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主张和解协议系受欺诈、胁迫而达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立“执恢”字案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6条)
律师观察
根据执行和解解释,对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对救济方式有选择权,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遇到的情况,譬如选择恢复执行时,是向执行法官递交材料还是向立案庭重新立案或其他?上述已就该问题有回应。
至于撤回申请终结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的?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结合上述情况。
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可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
五、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后,恢复执行的不同方式
1、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立“执恢”字案件。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立“执恢”字案件。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