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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逻辑,哪个是法官的最爱

2017-05-12 法的 法律博客

不管经验还是逻辑,司法裁判必须遵循价值判断才可以。



文 | 法的

来源 | 北地奉法的法律博客


最近一个时期被广大网民包括一些专家学者贴上“奇葩判决”标签的案子还真不少。先有妇孺皆知的辱母杀人案、玉米收购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再有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三株野草案、杂技团运输动物案,这几天又出了个两只鹦鹉案(以上案由全称繁复用俗称并懒得加双引号,勿以为本法官不懂王法语法)。有趣的是,除了玉米收购案是陈年旧案外,其余案件的审理裁判大概都在新一轮司改政策落地之后,由此引发了一些学者对员额法官能否担当起中国司法重任的担忧。


世界之大,又值诉讼高发期,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法院有案子被人盯着乃至口诛笔伐,从另一方面看是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更何况这些“奇葩”案件未必都诞出“末日判决”。出售2只(既遂)以及意图出售45只(未遂)违禁鹦鹉跟五年徒刑之间,大妈地摊摆气枪打气球跟三年零六个月徒刑之间,到底是法律错了还是法官错了,大可以继续讨论,但据此要求法官办案必须抛开“冰冷的法律条文”,依照“经验理性”作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裁决,未免给当下法官们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难题不解,不光一些专家学者对员额法官的担当能力心存疑虑,即便是员额法官自己对自己也没有信心。


 

都是价值判断惹的祸


价值判断之于法之为法的确万分重要,所以才有大名鼎鼎的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著名论断。霍姆斯的“经验”,说到底就是价值判断。司法裁判应该遵循价值判断的要求,可以追溯到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时期(1999-2003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显得急迫重要,因为网民群众对社会公义的守候一分钟也不愿意延迟。这种情势下,那些只知道按部就班遵守制定法“平白文艺”,枉顾市民大众善良愿望的判决,往往就是找骂的节奏,网民才不管你的“法律套路”如何如何,不领你“法定刑最低线”的情。于“公”的角度看,国家从侦查到公诉,花了那么大的成本,你法院动辄给判个无罪,人家法律监督机关能答应吗,弄不好会追究你枉法裁判的刑责,谁愿意做“莫兆军”第二。这时候冰冷的法律规范总比慈悲的价值判断要靠得住。


司法裁判必须遵循价值判断绝对没有错


问题是法律并没有列举清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抛弃自己“冰冷的”条文去适用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本身的内容又是什么,所谓价值判断如同烫手的山芋,又以“自由裁量权”的名义“嫁祸”给法官。这时候如果我是办案法官,我宁愿选择“经验”,暂时委屈一下三段论的逻辑。


 

经验或者逻辑的确是个问题,而作为法官,我们不能被“问题”绑架,失掉自己的原则。在主张价值判断优先的时候,应该想一想产生它的国度和背景,想一想我们的思维与霍姆斯的思维有何不同。在我看来,价值判断首先是立法者要考虑的事情,其次才是司法者要考虑的事情。如果法律条文已经标示出了某种行为的“价格”,就无需法官们再画蛇添足地去作什么价值判断。司法的最高原则仍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几个“奇葩判决”,让人误以为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经验为准绳”。


作为一个法官,逻辑仍然是我的最爱,经验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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