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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如何练就火眼金睛?

2017-05-16 花晨若云 法律博客

正所谓功夫在诗外,你看到的律师工作,只是浮出水面的一角。



文 | 花晨若云

来源 | 花晨若云的法律博客(首发于律事通公众号)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埋怨律师的收费过高,写份诉状、出个庭、整理个证据、写份合同,居然那么多钱?然而,正所谓功夫在诗外,你看到的律师工作,只是浮出水面的一角,那些隐藏在水下的深厚的根基,你看不到,但确实存在着。


本文拟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为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查,作出分析。这部分工作,当事人可能看不到、摸不着,但是却有在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内。或者说,律师呈现的有形工作成果,是以律师一系列背后的调查工作密不可分的。因为律师涉及的调查工作不胜枚举,难以进行有效的归类,因此本文就从整体和部分、理论和案例几各方面着手,看看律师在执业中,如何用自己的火眼金睛,看透这世间迷雾。


一、调查的原则


律师的工作对象从来没有统一过,也就决定着律师每个业务都具有独特的一面。每个案件均不尽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调查无规律可言。总体上,律师的调查应当遵循如下的原则。


首先是合法的原则。律师之所以启动调查程序,是因为在调查之前没有足以支持自己目的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律师调查的内容从表象上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但因为根据诉讼法规定,所有的事实都是以证据作为支撑的。因此,律师的调查归根到底是对证据的调查。而证据的首要原则就是合法,因此律师进行调查也应遵循合法的原则。这个合法包括:调查对象合法,调查途径合法,调查结果合法。


调查对象合法。是指律师的调查工作必定是有调查对象的,这个调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要合法有效。否则不但难以获得想要的证据,或者证据的效力存在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可能触犯法律。例如,在调查企业信息时,首要的选择是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企业内部员工。


调查途径合法。是指律师在选定调查对象后,在获取信息的方式上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也就是律师在调查中至少不应当违法。例如,在向未成年询问有关事项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而辩护律师在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许可。再如,进行实地调查时,可以选择公证部门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合法。材料的调查是用来使用的,要确保其在使用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对于政府等第三方机构保管的材料,可以要求其加盖公章。对于自行搜集的材料,必要时请求公证部门介入。


其次是审慎全面的原则。是指调查不要怕细致,宁滥勿缺是调查的原则。调查的范围不仅只着眼于涉案的微观层面,还应在宏观上做到事无巨细,均要调查,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时,不仅要看案件的起因、是否具有防卫等因素。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受害人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理(110报警、治安拘留等),便申请法院调取了这些证据,最终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防卫过当而免于处罚。


二、调查的方式


因为律师所面对的案件错综复杂,所以接下来笔者将围绕几种有特殊性和代表性的调查,列举调查的方式与技巧。


第一类是公司类的调查。


无论是在诉讼类还是在非诉讼类业务中,对于公司的调查都是律师业务的重点。对于公司的调查主要包括公司背景、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的调查。


 

对于公司类的调查,首要的依然是工商机关的档案。公司在工商机关的档案分为外档和内档。所谓的外档,实际上现在可以在工商机关的网站上查询,但由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在实践中,仍需要到工商机关查询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律师办理该项外档的查询,凭执业证、介绍信即可。外档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等。但是对于特殊案件,仅凭外档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查询其内档。内档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税务报表、财务报表、劳动合同、各类行政审批、变更情况等。通常,律师查询公司内档,不仅需要律师证、介绍信,还需要有其他司法机关的文件。如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对于公司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的调查,是公司类调查中极为复杂的事项。前面查询到的内档、外档,只是在客观上反映了公司的状况。众所周知,财务报销也罢、验资报告也罢通常存在作假的可能。也就是说,公司会有基本会计账簿,供不同的目的使用。例如,在年检时,通常是亏损的,以便少纳税;而在向政府申报项目支持时,公司又便是盈利的。所以作为律师,要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判别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目前,这种方式主要包括:查询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看公司及其股东的涉案状况。如果公司或其股东经常涉及诉讼案件,明显公司的经营可能存在不正常的状况。查询公司名下不动产、动产登记状况,评估公司实力。对于生产类公司,可以查阅其水电费、社保等缴纳状况,看公司的经营是否正常,并通过社保的缴纳看员工的流动性、收入水平。实践中,有些公司包装的很好,但是却没有响应的经营能力,可以从社保缴纳、水电费中查询。此外,可以看公司出差的报销凭证,看看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所选择的交通工具、煮熟标准来判断公司实力。查阅公司银行流水,看公司的日常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查阅公司及其股东的银行征信记录,看有无违约的情况。上述信息属第三方的客观构成,公司一般难以造假。律师查询到上述信息之后,要知道选择性适用。正如前文所言,在需要公司亏损的证据时,一般年终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可体现,需要公司盈利的证据时,可以从公司向政府申报的奖励材料中发现。


第二类是个人信息的调查。


相比较公司而言,个人信息因为存在着不公开性,所以更难以调查。对于个人信息的调查,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资信状况。


个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目前此类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般人难以查询。但随着各地法律的健全,事实上赋予了律师查询上述材料的权利,例如在浙江便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律师查询到该类信息,应当专事专用,并且要注意保密,任何时候均不得泄露。



个人的人身关系,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确定。前者主要在借贷案件中使用,后者主要在继承类案件中使用。这类信息的查询,依然可以采取与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的方式。


个人财产关系,主要指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现金等。目前,房产、车辆凭借委托书、介绍信、律师证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对于存款等,目前难以有合法的方式查询,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查询。但是,个人在面临重大诉讼时,通常会转移财产,即便通过法院也难以查询到财产。那么,这就需要律师集思广益,变通查找。例如申请法院查询快递单号,进而查询其网络购物记录等。


个人的资信状况,主要是依靠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查询,还可要求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此外,还包括工作单位落实、社保缴纳、犯罪记录等。这些均可以通过律师证加介绍新的方式查询。


第三类是刑事案件的调查。


一般情况下,笔者不主张律师独自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专属国家司法机关,律师无论是在经验、能力上均难以与司法机关对抗。而且,在特殊案件中,如果律师调查的结果与司法机关调查的不符合,律师的权利难以保证。因为这个时候,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一定是真实的,那么律师难免受到伪造证据等法律的制裁。此外,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都对律师刑事案件的调查权做了规定,稍有差池,便会引火上身。


例如,律师在调查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满十八周岁等证据时的及时报告义务,律师向受害人及受害人一方调查的司法机关先行允许制度等均对律师调查权做了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律师主要通过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完成调查任务。但是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弱势地位,这类申请并不是都能得到许可。因此,律师还要运用其他办法补强证据。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客观事实可以调查、客观证据可以搜集。所谓的客观事实、客观证据,是指能够被第三方(特别是政府部门)书面证明的事实和材料。如案发时的天气状况,可以在气象管理部门调取。再如,银行的流水,乘火车、乘飞机记录等等。这类证据是由第三方形成并保管的,一般而言,律师调取这类证据并无风险。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罪时,调取了被告人银行卡的流水、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合同及交易结果,用以证明被告人有一笔款项实际是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公司的业务,以此减少了挪用公款的数额。再如某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因贷款人未及时还款被认定涉嫌贷款诈骗。笔者调取了该商业银行被告人贷款时前后三个月的类似贷款合同,发现在这半年期间,贷款人所使用的合同等,除了签名不一样之外,其他信息均一样,由此认定贷款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授意的行为。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处罚而贷款人免于处罚。


总之,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的底线而不可突破,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变通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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