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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替环卫工要水的城管,是“暖男”还是“擅权者”?

2017-06-14 空谷回音 法律博客

企图用权力去“通融”规则的人,本身就是擅权者。


文 | 吕义盛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


近日,网上曝出时长1分6秒的视频,内容为河南项城市城管队员索要高考免费送水点的矿泉水。此事虽不大,但“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6月10日,项城市城市管理局通报称,为严肃工作纪律,给予现场城管队员王某开除处理。据后续报道,涉事城管称,当时环卫工想要水喝,送水点志愿者不愿意,城管人员是替清洁工要水。



这老话说得好:“世上有一种美味,它叫做免费,水也不例外。” 本来旨在服务考生的免费送水,却也惹来一场网络“口水战”。


又有话说,世上万事,成也标题,败也标题。(这句话是笔者说的)一开始的报道标题是这样的“城管向高考送水点要水被开除”哈哈,看到这样的标题善良的群众还能咋想?当然是活该了!


But , 媒体突然画风一转,报道标题突然变成“城管要水被开除,当事人:为环卫工要的”。这标题一变,有些网友就开始同情起涉事城管来。因为原先的愤怒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以公谋私”的鄙视上的,随着调查深入,部分网友发现涉事城管不但不可憎,反而是暖男一枚啊!


那么,涉事城管为环卫工要水,到底该不该呢?笔者倾向于认为不应该,理由如下:


首先,环卫工属“弱者”,有时只是强者的意淫。


 

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并非是麻木不仁。我们必须得承认“环卫工作”是一种十分辛苦的工作,环卫工人夏不避暑,冬不避寒,风吹雨淋,起早贪黑。说苦是真苦。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卫工就可以和弱者画上等号。


据笔者了解,很多的环卫工都是退休的大爷大妈,有些家里并不缺钱。个别不舍得花钱买水,并不是因为缺钱。只是觉得有免费的水不喝白不喝。讲真,这种心理在老一辈中国人当中很普遍。前段时间频繁报道的“大爷大妈偷公厕卫生纸”就是明证。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存在确实经济困难的环卫工人,这就得另当别论了。本次事件中的环卫工是否是弱者,必须具体判断,而不能凭自己的臆想就下结论。


其次,环卫工不是高考生,无资格免费领水。



即便属于困难群体,真正困难到连水都喝不起的,我想并不多见。退一万步讲,即便涉事城管恰好就碰到了一位喝不起水的环卫工人,但高考送水点是为高考考生服务的,用来派送的水一般是企业捐赠的。环卫工人并不是高考考生,自然就没有领水的资格,规则就是这样的,没要到水纯属理所应当。


再次,同情环卫工,涉事者何不自己出钱买水?


我们假使涉事城管是一位英俊帅气的暖男,同情辛苦的环卫工人,天气这么热不能没水喝,那他为什么不能自己掏钱给工人买水呢?为什么要向专门服务高考考生的送水点索水呢?就因为水是免费的吗?


根据报道,环卫工管送水人员要水喝,显然是被义正言辞地拒绝了。环卫工人既然都已经被拒绝了,城管哪来的勇气再去要水呢?显然的,城管要水的底气在于“手握权力”。普通人要水因为不符合发水条件被拒绝,城管却可以不顾规则坦然要水。区别就在于城管是公务人员,手中握有权力,而普通人却没有这种令送水人员忌惮的头衔。


 

然而,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替私人“做好事”铺路,本质是滥用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就是只有高考考生才可以领取免费的水,任何人也不例外。不论动机如何良善,在规则面前,任何人都不应享有超越的规则的权力,做好事也不例外。企图用权力去“通融”规则的人,本身就是擅权者。村支书挪用公款替村民戒毒被判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最后,公务人员的权力来自于国家授权,只能用于国家规定的事项与范围。


同情弱者是一种良好的品德,类似的事放在普通人身上肯定会获得掌声。但国家工作人员身穿制服,代表的是国家与政府,必须带头遵守规则。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当权者可以任意破坏规则,那我们的社会就算不上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涉事城管的行为显然是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然涉事城管的行为是否就真的严重到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的地步,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涉事城管之所以会受到最严厉的开除处分,涉事单位肯定是考虑到了这件事的社会影响。但单纯的以事件的社会影响来判断“情节严重”并不合理。就本次事件来说,涉事城管的违法行为的确比较轻微。管理部门的处分决定是否违反上述条例第四条的“比例原则”是值得讨论的。涉事城管如果对处分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核或者申诉。


做好事却丢了饭碗,当事人肯定举得委屈。然而个人的委屈,却可以为成千上万的公务人员敲响警钟,为国家的秩序化与规则化留下反面教材,这无疑是这个事件的意义所在。然而美中不足的是,类似的事件必须要经过曝光才会受到管理部门的关注,而这其中的“不足”正是我们政府管理应该为之努力的方向。



本期编辑 |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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