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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趁洪灾哄抢商铺财物,洪水冲不走罪责

2017-07-28 邓学平律师 法律博客

抗洪救灾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和财产,必要的法律制裁则是为了挽救世道人心和社会的底线伦理。


文 | 邓学平律师

来源 | 邓学平律师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邓学平律师微信公众号)


陕西省榆林市本周起受暴雨侵袭,加上大理河上游有水库发生溃坝,下辖的绥德县城被洪水围困。当地沿街许多商铺都被洪水浸淹,导致商户无法经营。不少店铺的大闸更遭冲毁,货架或冰柜被冲到路边。就在不久前,当地防汛指挥部已要求沿岸居民紧急撤离。然而就在全城动员进行抗灾防灾之时,却有人“趁灾打劫”,到街上哄抢受灾商店的财物。绥德县公安局随即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受灾物资的公告。


一边是携家带小、紧急撤离的灾民,另一边却是见猎心喜、哄抢财物的市民。这样的荒诞景象,若非媒体报道,很可能还以为是电影里面的场景。在已经基本告别物资匮乏的今天,在他人正遭受生命、财产危险的关头,这样乘人之危进行赤裸裸的哄抢,不仅毫无人性可言,同时也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面对当地局势,绥德县公安机关发布了紧急公告。公告表示:对于在抢险救灾期间出现的盗窃、哄抢等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从快、从严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然而可以想象,在洪水不断涌进、多地通讯中断、高速公路临时关闭、公路路面严重损毁、大面积房屋被淹的严峻形势下,公安机关还要分散精力、时间去“从快、从严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势必会对当地抢险救灾带来影响;而特殊时期,偷盗、哄抢等问题也对当地的治安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人人自危。


灾难的特殊情境,有可能会使得哄抢物资的危害后果呈现几何式的倍增。因此即便灾难时期,执法受限,但灾难过后必须依法从严溯责,绝不能轻轻放过。如果哄抢财物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其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聚集多人、共同哄抢他人财物的,还可以以聚众哄抢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哄抢救灾物资,影响抢险救灾的,甚至可以考虑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人云患难见真情。无论是洪水还是地震,自然灾害往往能激发出人性的光辉。在共渡难关的过程中,爱结成了最强有力的人际纽带。与此同时,灾难也是一面照妖镜,照出某些人的丑恶和不堪。眼看着别人财物被洪水冲走,不去施以援手也就罢了,还要趁机捞一把,将之占为己有。这种“丛林法则”式的做法所带来的人性灾难,或许比洪涝灾害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或许也更加难以重建和修复。


抗洪救灾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和财产,必要的法律制裁则是为了挽救世道人心和社会的底线伦理。对于趁灾盗窃哄抢物资者,务必要亮出法律之剑,让他们知道法律边界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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