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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男人贞操被侵犯时,谁说法律无计可施?

2017-08-23 简言君 法律博客

与其说这一事件反映了公众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日益重视,不如说这份重视背后体现的是平等观念的深入。


文 | 简言君

来源 | 简言简语微信公众号


神马?又双叒叕发生性侵事件了?!这次被曝光的竟然是某知名男作家涉嫌性侵另一名男作家的事情。

 

曝光的细节亮闪闪,一方当事人的控诉几乎就是不忍直视的小黄文,另一方当事人的断然否定也吊足了公众的胃口。无论真相如何,名人自带光环效应将“男人被性侵”的话题推上了舆情平台。

 

与此相对应的是,日前曝光的又一起男生被猥亵事件。这位22岁的大男孩学车的时候恰逢肠胃不适,身体虚入。46岁的怪蜀黍教练趁机对男孩实施性侵并导致其受伤。事发之后,男孩第一时间告诉了家人,并在家人的鼓励下报警求助,最终,经过警方调查,性侵事实证据确凿,男教练供认不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热点时代,“强者越强”的叠加效应更加明显,两起事件爆出,一时间“保卫男人的贞操”成了热门话题。在舆论不遗余力地论证男人的贞操也需要保护的时候,一个尴尬的法律问题出现了:男性竟然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法律真的对性侵男人无动于衷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尽管我国刑法尚未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原来的“妇女、儿童”扩大到了“他人、儿童”,一词之变将男性也纳入了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各地已经陆续有因猥亵成年男性而被判刑的案例。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也是“猥亵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最近曝光的这一事件中,公安机关处罚男教练的依据正是这一条。即使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并非绝对游离于法律之外。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性侵男性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也会因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处罚。早在2011年朝阳法院就以故意伤害罪对一名性侵男性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即使是对女性的猥亵行为,也难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我国刑法通说对强奸才“插入说”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用自己不可描述之处进入女性不可描述之地的行为才构成强奸罪。以性满足为目的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其他性行为则有专门的强制猥亵罪进行规范。换言之,按照刑法理论,强奸罪以“插入女性不可描述之地”为前提,这既在性别上排除了男性的被害人地位,更在生理上男性不可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另一方面,强制猥亵罪的存在也使得对女性不以插入为手段的性侵都不可能全部以强奸论处,更遑论对男性的侵犯。


 

这一顶层设计自有其逻辑根源。在传统观念中,男人是性的主导者,性犯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儿童和妇女,因为在体力上这些人处于弱势,在经济上也是男人的从属。当强壮与主动成为成年男子的标签,所谓“贞操”也只能为妇女和儿童所专有了。但是普遍意义上的强势并不等于每个个体的强壮,“贞操”作为一种对生理状态的描述也不可能仅为妇女和儿童所专有,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与性相关的羞耻心是不分性别的。正所谓,性自主是人之常情,不分性别都应当被保护。

 

事实上,对男性的性侵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2016年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事件中,男童被性侵的比例为7.58%。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有保安队长把下属灌醉后性侵的,有在网吧趁人睡着而实施猥亵的,甚至还有男教师长期性侵男学生的,特别是男教师猥亵男生的事件,从2015年以来,每年都有典型事件曝光,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被侵害事件也长达数年。这些一再发生的事例无不提醒我们,在性犯罪面前,受害者不分男女,男性从没有免于被性侵的优势地位。


 

因此保护男人的性自主权也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这背后实际上是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我的权利”成为一个内涵日益丰富的概念,人身、财产这些不言而喻的权利已经无需赘言,“性自主”这类略显“偏门”的权利也不断得到重视,从“我的东西谁也不能随便拿”到“凡是让我不舒服的我都要拒绝”,实际上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在不断扩展,当我能定义的属于我的东西不断丰富的时候。个体的尊严保障也就不断强化,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更是文明发展的必然。

 

所以,与其说这一事件反映了公众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日益重视,不如说这份重视背后体现的是平等观念的深入。一个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一个日益包容、多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所有人的所有权利都得到尊重的社会。男性与女性一样都有性羞耻心,男性的“贞操”也不容侵犯,这些应该不会产生争议的论断其实就是人人平等的体现,而这更应是社会的常态。或许有人会据此吐槽在这一方面男性遭受了逆向歧视,其实不然。所谓平等不等于对等,平等不是你有1我也有1,而是基于体制机制所创造的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就拿性自主权这件事来说,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要比男性弱小,相对而言女性更容易被性侵也是被历史所证明的经验,在两性实际处于不对等地位的状态下,真正的平等自然是对弱势一方的特别保护,而不是要权利均等所造成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真正的平等绝不是把100和80平分成90,而是想法设法把80也增长到100。因此我们便能理解众多公共政策的内在逻辑,比如输入和造血并举的精准扶贫就是要让贫困落后地区也像发达地区一样富足,再比如解决入学难、破解学区房首先要做的是把优质教育资源做大做强而不是一刀切的禁止。等等这些的落脚点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改革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这就是真正的平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平等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为法律人始终坚信法治的力量。


男性的性自主权是曾经被我们忽视的权利,但是法律不会忽略。当我们尚在忽视,尚无意识的时候,法律已经在自己的框架内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护。当时代不断进步,我们的观念不断更新时,法律也恪守着承诺与时俱进。法律的保护强过一切保护,就是因为法律不单保护我们的人身、财产这些显而易见的权利,更在于法律能够深入到我们意识不到甚至忽略的地方,让凡属正当的、合法的权利都能得到尊重。

 

个体强弱有差,个人好恶有别,但法之保护不会因此偏私,“凡属我的权利,必能得到救济”这就是法治的力量!也是我们从这类迷之尴尬的热点所应汲取的力量。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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