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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所谓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个焦点问题是否成立,是以发生性关系时为准还是以报案时刻为准,关乎罪与非罪的认定。
文 | 王冰
来源 | 王冰的法律博客
用今年办理的两个强奸案例比较说明。
两个强奸案列,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一个有罪判决,一个无罪不起诉。
上述案列共性是: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2、发生性关系当时“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证据不足,因此在批捕阶段检方均未批捕;3、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都是罪名成立、建议起诉,公诉机关审查意见非常重要。
两个案件走向不同的分水岭------谅解书。案一的发案经过是丈夫发现,矛盾骤然升级,双方基于面子、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的理由,对事实各执一词,导致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不能达成,被告方不能取得谅解。案二则没有配偶在中间形成障碍,双方顺利达成协议,被告方取得谅解书,双方均传递出信号,使办案人员相信这就是家丑不可外扬。
两个案件的不同做法:案一在审查批捕阶段也是不批准逮捕而办理了取保受审,这说明检察院通过对案件审查认为是有问题的,不然对于暴力犯罪不可能不逮捕。而被告人在取保受审期间违反规定私自外出,不光置自身于险境,也成为女方上访的理由,所以被告方被逮捕收监了。
被告人在押还是取保候审在外,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实质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案件,特别是像“违背妇女意志”这种主观性非常强的法律适用,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当被告方被决定逮捕的那一刻,我预感到这个案子完了,检察院的态度已经发生了逆转。这个问题说来话长,涉及批捕权、起诉权、审判权的相互制约,简单说就是一般被告人被逮捕的,法院也顺理成章的作出有罪判决。这类案件只要有罪就没有缓刑的可能性。
案例二中被告方一直取保候审,不仅没违规,还办理了退休手续,积极地做好准备。检察院的退查提纲应该包含事发当天的通讯记录等等书证,用于证实性关系发生时的女方意志,而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人证言的采集一定注意程序和自愿性,特别是属于控方的证人,多打几个问号,能不用尽量不用,不宜将其推至控方和辩方矛盾中心,万一证人在诬赖到律师身上,更是吃不了兜着走了。辩方向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填补了公安机关不能提供通话清单的证据空白,也印证了我方“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辩护观点。提交被告人的前妻及岳母的证人证言,印证事发当晚给被害人打电话问其是否回家住,其说安排在同学家住的事实,最终使公诉人确定本案系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务事,确信了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本期编辑 | 王翊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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