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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用数据说话,被告人陈世峰可能在日本判处死刑吗?

2017-11-17 贺明峰 法律博客

江歌被害案,最近成为全民热议的一个话题,在疯狂般鞭挞江歌室友刘鑫的同时,大家最关心的另一个话题是被告人陈世峰在日本可能判处死刑吗?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日本的死刑制度。


文 | 贺明峰

来源 | 贺明峰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刑事辩护实务微信公众号)


[一、日本死刑适用状况]


目前日本现行刑事立法规定的21项死刑罪名分为两类:一类是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第199条)、强盗杀人罪(第240条)、强奸杀人罪(第241条)等14个罪名;一类是特别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包括1884年《爆炸物取缔罚则》第1条规定的爆炸物使用罪、1889年《关于决斗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决斗杀人罪、1970年《处罚劫持航空器等7个罪名。


虽然在立法上存在21项死刑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件仅存在于杀人与强盗致死案件中,而且死刑判决的绝对数量较少。在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间,一审程序中共有197人被判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8人,死刑判决率每百万人为6.3。因此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被告人陈世峰即使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被判处死刑的概率也是非常低的。



[二、日本适用死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在这一阶段,法官必须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检察官是否提出判处死刑的求刑建议;其二,杀害行为是否是故意而为之。如果具备这两个要素,则继续进入第二个阶段。在上述两个要素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检察官的求刑建议。也就是说检察官要求判处死刑的求刑建议是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江歌被害案中,检察官是否要求对被告人陈世峰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直接决定被告人陈世峰有没有机会在庭审当中被判处死刑,如果检察官根本没提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的求刑建议,那么法庭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的概率几乎为零。


2初步判断条件

这是选择死刑与否的第一个决定性阶段。在此阶段所考虑的主要要素是被害人的人数。如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日本适用死刑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与强盗致死罪,而“在这两个罪的具体量刑中,历来在被杀人数为1人时判处死刑是极其例外的情况,当被杀人数为2人以上时,才会进行是判处死刑还是无期徒刑的判断。


如在日本备受关注的1999年发生在山口县光市母子杀害事件中,被告人以强奸之目的杀害了当时年仅23岁的主妇和刚出生11个的婴儿。被告人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二审维持。最高裁判所驳回原判决,发回重审。广岛高等裁判所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最高裁判所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另外在2001年发生的大阪教育大学附属池田小学事件中,被告人无差别地杀害了8名儿童并导致13名儿童和2名教员受伤,一审法院最终才判处死刑。


在江歌被害事件中,被害人为一人,从日本的司法实践来看,判处死刑的概率极低。


3初步结论阶段

在此阶段,法院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与重大性,即客观方面的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目的、是否有前科、杀人行为是否一击致命、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导性、杀人行为是否是有计划的、是否存在性侵害等。如果存在这些情节,原则可以得出判处死刑的初步结论。其中,司法实践尤为重视的是杀人行为是否具有计划性。如果是,则被告人的罪责会大大升高,在被害人为2人的案件中,杀人行为的计划性越高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越高;反之,法院通常不会判处死刑。在这一阶段,如果得出了应该判处的死刑的初步结论,则进人第四阶段。


也就是说被告人是预谋杀人还是临时起意,是日本法官考虑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江歌被害案中,庭审争议的一个焦点可能就有杀害被害人江歌的作案刀具到底是陈世峰随身携带的,还是被害人江歌防身使用的。


4验证初步结论阶段

此阶段的目的是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就死刑判决的适当性进行判断,在这一阶段发挥影响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及其形成的原因、杀人行为的残酷性与持续性、遗属的情感、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的年龄(例如是否是少年犯)、是否存在悔罪情节、成长背景以及是否有改善的可能性等。这一阶段主要是从特预防目的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可以对犯罪人从宽的空间,所考虑的情节主观色彩较浓,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此阶段改变初步结论的情节非常少。


也就说在日本是否判处死刑,法官也会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以及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


从实践来看,日本死刑的民意支持率一直以来都非常高,而且有上升的趋势,但死刑的适用率并没有因此上升。日本内阁府进行的全国民意调查显示,支持无论如何都应废除死刑”立场的民众比例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与1994年13.6%的比例相比,2010年降低了近8个百分点,为5.75%。与此相对,支持“有些情况必须适用死刑”的民众比例逐年上升:与1994年73.8%的比例相比,2010年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为85.6%。《读卖新闻》1993年、1998年与2006年所进行的民意调查也呈现出类似的趋势:支持“应该保留”死刑立场的民众比例在1993年为31.5%,到2006年为56.9%,增加了近25个百分点;而选择“应该废除”死刑的民众比例从1993年的7.4%下降到2006年的5.3%,减少了2个百分点。


特别是在2009年5月21日以后日本开始实施裁判员制度,将普通民众的意识与判断引人到刑事司法之中。由于死刑案件属于裁判员审判的范围,所以社会舆论与学界都担心在民意介人死刑裁量之后,会导致死刑的扩大适用。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统计,2009年至2016年,在8969名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中,有27人被判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4人,其中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1人,因强盗致死伤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6人。显而易见,无论是在罪名范围上还是在适用数量上,普通民众介入死刑案件并没有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反而是有所下降。


在江歌被害案中,江歌母亲在日本以及中国发起了请求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这种请愿活动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情感诉求是日本法官量刑应当考虑的因素,但从日本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感诉求并不会直接决定案件能否判处死刑。



[三、日本死刑的执行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规定,执行死刑,应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应当签发死刑执行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6条规定,在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5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


然而,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只关心刑诉法第476条规定的“5日”期间;因为司法部长们很少在“6个月”期限内签发死刑执行令。当然,其中一些案件是因为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使得“6个月”的期限被突破了。在日本,无论何时,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进入相应程序,“6个月”的期间相应延长。但是其他案件则是因为司法部长自身的原因而突破“6个月”的法定期间的。


而且据报道,日本的死刑犯在被处决前,一般要在死囚牢房中度过5到10年的时间,其中相当一部分死刑犯要在死囚牢房等上20到30年的时间才被处决。有些罪犯直到病死狱中也未能执行死刑。甚至有些司法部长干脆在任期内不签发任何死刑执行令。


也就是说,在江歌被害案中,即使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但死刑能否执行仍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尽管江歌被害案在国内舆论沸腾,要求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的呼声很高,但作为法律人应当有很清醒的认识,尚且不论被告人陈世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从日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死刑规则以及惯例并结合媒体报道江歌被害案的案情来看,日本法院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的概率较低。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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