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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西:做一枚高贵的鸡蛋——就“于欢案”答友人十问

2017-04-01 李镇西 镇西茶馆


《我该如何给学生讲于欢》(虽然在“镇西茶馆”被删,但通过百度搜索在其他网站还可以读到)一文,在赢得广泛共鸣的同时,也引起一些不同的看法。这个很正常,谁也不敢说自己就垄断了真理。我那篇即兴之作也绝非“句句是真理”。对所有严肃的商榷以及哪怕很尖锐的批评的文字,我都欢迎。最近还有不少朋友时不时地给我发送“最新内幕”之类的东西,好心提醒我。只是因为太忙,没时间一一回应了。对个别胡搅蛮缠甚至讽刺谩骂的文字,我照例是不屑一顾;但对真诚的关心,我不能一点表示都没有。因此,这里梳理出朋友们提出的十个问题,做个简单而诚恳的回答,算是我对“于欢案”最后的评论,以后我不会再写相关文章了。

 

 

问:作为教师,您如此给学生讲“于欢案”恐怕不妥吧?这不是赤裸裸地宣扬“不要法律,只要暴力”吗?


答:所谓“我该如何给学生讲于欢”,是一个假设的情景。我快退休了,也很难再有学生问我。所以,我不会有机会给学生讲。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基于一种“教育视角”的写作构思。因此,这并不在展示一个“谈话技巧”。写这个话题的人太多,我不想重复别人的套路,于是便以这个角度行文,而并非真的是要给学生这样讲。当然,如果以后真的有机会给学生讲这个问题,我显然会非常谨慎地给学生讲可以给他们讲的“法”“理”“情”之间的关系,但无论如何“谨慎”,危急关头一定要保卫母亲,这是一定要强化的理念。 

 

 

问:你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吗?最近几天又有新的“内幕”被披露,事件似乎正在走向“反转”,说不定最后会“惊天逆转”。你在没有全部了解真相之前,凭什么要评论于欢案件呢?


答:什么叫“全部事实真相”?除了现场亲历者,恐怕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了解了“全部事实真相”。媒体和法官所依据的都只是事后以各种方式尽可能“还原”的“事实真相”。我了解这个案件并写成文章,所依据的是媒体的报道和一审判决书。有人说二者有差异,说实话,我看不出什么本质的差异,虽然行文风格有差别,因为各自得符合各自的文体。事实上,目前包括法官在内的专业人士和许多法律专家,他们判断、评论这个案件所依据的都是同一来源的“事实真相”。在这一点上,我和他们没有区别。


至于说“惊天逆转”,我不是预测未来的算命先生,也不是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因此对这几天一些“音频曝光”“重磅黑幕”“据说”“网传”不做评论。如果真的有什么之前一直被隐瞒的“真相”足以颠覆此前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的事实陈述,也推翻了我此前的认识,那么我愿意向“真相”投降,并承担应有的责任。


我今天在“镇西茶馆”特别转发了著名青年评论家曹林先生昨天写的《有人为何那么希望辱母案“反转”》一文,他说出了我想说的话。大家可看看。



 

问:这么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您不觉得您的那篇文字太情绪化,甚至太煽情了吗?


       答:是很有情绪,义愤填膺的我无法没有情绪。我写的不是法律文书,就是一篇随笔或者说是一篇杂文,我没有想过要抑制自己的情感。至于“煽情”,没想过。如果读者也激起了情绪,那叫“共鸣”。当然,因为义愤填膺,所以措辞比较激愤,甚至比较极端,比如“应该入选‘中国道德楷模’”之类的话,因而的确不够严谨,这点我承认。但要求义愤填膺的我冷静写文,我做不到。我不是法官,我只是一个公民(教师)在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情感,没有必要像法官那么冷静理智——何况法庭上的法官也不是绝对没有情绪。作为前省人大代表,我曾经旁听过法庭审判。法庭上,法官义正词严的陈述和宣判,充满正气的声音,不也蕴含着情感吗?

 

 

问:作为一个教师,你为什么在文中自称“法盲”?你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你为什么认为于欢无罪呢?


答:说我“自称‘法盲’”是“误读”。我原文中的“法盲”特别加了引号,表示是别人眼中所谓的“法盲”。紧接着我说“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于欢何罪之有”。在认为于欢是有罪的人眼中,我自然就是“法盲”。但是,岂止是我这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于欢何罪,还有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同样认为于欢无罪。本来,对同一个案件,就算是“事实清楚”,就算是依据同一部法律,也依然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有罪,有人认为无罪。中外皆有这样的例子,这不很正常吗?


至于我为什么不认为于欢有罪,那是我基于自己对法律的应然理解所得出的结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于欢的行为在我看来,显然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自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界人士(包括一些德高望重的法律专家)也有认为于欢应该无罪释放的,他们的理由更“专业”。我就不用举例了。

 

 

问:你是不是宣扬“以暴制暴”?


答:当然不是。在法律健全、司法公正、公权力保障有力的文明时代,我坚决反对私力救济、“以暴制暴”。但如果不得不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制服暴力不法侵犯者,那么,这不应该视为“以暴制暴”,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

 

 

问:你看了一审判决书吗?判决书已经事实清楚,你怎么还会质疑判决呢?


答:虽然枯燥冗长,而且难以辨认(因为是影印件),但我还是认真看完了。判决结果与我基于道德、常识、常理的判断结果截然不同,我不自觉地开始质疑法院判决了。所谓“事实清楚”,这四个字可没那么简单。历史上那么多的冤案,远如刘少奇,近到聂树斌,当初不都是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吗?如果一审都“事实清楚”,怎么经常看到上一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重审”呢?

 

 

问:在法院没有终审此案之前,你这样评论合适吗?你有权质问一审法官吗?


答:是的,我不止一次在文章中质问聊城法官,并要求“请正面回答我”。这是宪法赋予我以及任何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可没有“法院和法官除外”的说明啊!所以且不说此案在法院没有终审此案之前”可以评论 ,就算是终审了,执行了,任何公民必须服从判决,但依然也可以评论。这同样是宪法赋予任何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

 

 

问:你不认为法官应该独立办案,法院应该排除法律以外的干扰吗?你难道认为“法律应屈从于民意”吗?


答:法官当然应该独立办案,法院当然应该排除法律以外的干扰。但这里的“干扰”不仅仅是舆论的干扰,还有权力的干扰。请问,为什么有人仅仅强调“法律不能受舆论干扰”,却不说“法律不能受权力干扰”呢?这么多年来,司法究竟是受舆论干扰多一些,还是受权力干扰多一些?


我当然认为法官判案不应该简单地被舆论左右,但从根本上说,应该符合民意。“舆论”和“民意”不完全是一回事。我说过:“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凝聚公正,代表正义;如果法院的判决让几乎所有人都感到了愤怒,那要么是法律有缺陷,要么是法官有问题。”什么叫“民意”?人性、公正、正义,就是民意。难道法律不应该满足这个“民意”吗?


有人说:“法律是法律,情感是情感,道德是道德,不能混为一谈。”我不敢苟同。从法律精神的层面说,法律不应该与情感、道德截然对立。法律的基石应该是人性,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卢梭有一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

 

 

问:有人说,如果非杀人救母不可,正确做法应该是杀了辱母者,然后服罪坐牢。这样,既不违孝道,又尊重了法律。您认为呢?


答:这里再次把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貌似情是情、法是法,其实谬也。如果属于正当防卫而杀凶,自然不会坐牢。“宁肯坐牢也要杀人”这种极端做法,也许只在某种特殊的情形下可能发生。 


其实,一千多年前的柳宗元曾就“礼”和“法”的统一说过一段非常精辟的话,翻译成白话文大意就是:礼和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秩序、伸张正义、防止生乱,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罢了。所以,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施加在一个人身上的:处死一个人应该被表彰的人,叫乱杀,属于乱用刑法;表彰一个应该被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严重破坏了礼法。如果这样,追求道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了,想避开刑罚的人也不知道该该怎样立身行事了。

 

这话放在今天依然有意义。只是我想问,难道今天的国人,对“礼”与“法”的理解还不如古人吗? 

 

 

问:您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多谈教育,跨界谈法律,往往容易说外行话。您为什么喜欢对社会问题发表评论呢?您多写一些教育文章,可能对中国教育的作用更大一些。写这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时评,有多大意义呢?还容易给自己惹来麻烦,何苦呢?


答:真诚感谢您以及所有朋友对我的关心!不过,我还是要说,我是教师,也是知识分子,更是公民。谁规定了教师只能谈教育?何况在教师眼中,一切都是“教育”。法官判案自然具有广义的教育功能,如果错判,那是糟糕的示坏;只有正确的裁判才能引导公众抑恶扬善。我没有参与侦破案件,没有参与审问嫌犯,没有参与分析案情,更没有参与起草判决文书,不存在也没有机会“说外行话”。我之所以评论一些社会现象,是因为我就是社会的一员。远方他人今天的不幸遭遇,很可能就是我明天的遭遇。面对强大的不公,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前几天看了一篇非常棒的文章,题目是《在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方》。文章开头两段是这样的——


2009年,村上春树领取耶路撒冷文学奖时,说了一句让所有人震撼不已的话:“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村上春树为何要这么“蛮横”地永远站在鸡蛋一方?因为——“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是一枚鸡蛋,我们都是装在脆弱外壳中的灵魂,很多时候都必须面对一堵冷酷的高墙。”这堵高墙可能是恶势力,这堵高墙可能是行政体系,这堵高墙可能是司法体系……“这堵墙实在太高太坚硬,在不明真相之际,如果我们不站在鸡蛋一边,鸡蛋立马就被撞碎了。”村上春树说。


“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是一枚鸡蛋。”这话让我怦然心动。


我愿意做一枚高贵的鸡蛋。


仅此而已。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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