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夫妇或被诉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将是关键
在多个方面创下“第一”的祥源文化案面临巨额赔偿,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是其中关键。
(2015年5月20日,杭州,阿里巴巴集团筹办的首届全球女性大会。图/CFP)
《财经》记者 鲁伟 秦嘉敏/文 李恩树 陆玲/编辑
赵薇、黄有龙夫妇收购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600576.SH)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之后,将面临大规模亏损股民的巨额索赔。截至目前,十多位律师在向受损的投资者征集信息。法学界认为,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是其中关键。
11月1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均对《财经》记者表示,截至目前,3位律师都接触到近百位股民来电来函咨询索赔事宜。当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透露,自昨天下午17时半至20时期间,至少有30多位祥源文化投资者致电咨询索赔事宜。
许多股民致电咨询索赔
证监会就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之后,相关责任人黄有龙、赵政表示将向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多位证券律师认为,听证会推翻《告知书》的可能性不大。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告诉《财经》记者,“从过往案例看,通过听证推翻证监会调查结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毕竟证监会已经对案件进行了长时间调查取证。”
近日,祥源文化公告称,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披违规案已调查完毕。公开信息显示,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股价最高至25.00元,涨幅32.77%;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股价为20.13元元,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下跌63.88%。
在上述万家文化股价“过山车”过程中,众多投资者出现损失。
龙薇传媒等涉嫌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被统称为“虚假陈述”。中国股民的证券索赔,目前集中于“虚假陈述”领域。
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案”屡有发生,祥源文化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该案有多个“亮点”。
宋一欣告诉《财经》记者,祥源文化案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影视明星在资本市场拟被顶格处罚的,这是首例;二是,祥源文化行为涉及法定的虚假陈述三个方面全部内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是业界首例;三是,用200万元注册的空壳公司“大胆”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做法,“极为少见”。
臧小丽表示,据祥源文化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股东总数超过10万户,在A股市场上股东人数超过10万户的上市公司,又发生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对比较少,“而这10万户投资者,均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原告,基数很大”。
“目前征集到的索赔申请大概有一百多件,损失金额多的有七八十万元,少的话几千元的都有。”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友维介绍说,若投资者索赔成功,获得的赔偿金包括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损失以及同期利息等四部分。
赵薇夫妇或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21条、第30条分别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厉健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祥源文化案中,上市公司是第一被告,赵薇、黄有龙夫妇等人由于也被证监会处罚、认定信息披露违规,所以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位律师透露,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祥源文化案由杭州市中级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管辖。杭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数源科技”等多起重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如何认定揭露日成索赔关键
多位律师表示,在虚假陈述案中,法院如何认定揭露日将成为索赔关键。
按照《若干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祥源文化案中,律师界对揭露日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2017年2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二是,2017年4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解除协议》的公告;三是, 2017年11月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一位参与多起虚假陈述案的证券维权律师称,不同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不同。“因为揭露日认定不同,直接导致哪些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进一步将影响最终索赔金额”。
由于各地法院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不同案件的特殊性,揭露日的确定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具体到祥源文化案中,多位律师均认为该案的实施日相对清楚,为2017年1月12日,但对揭露日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认为,“关于揭露日,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应该清晰,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采用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间比较正确。”李有星同时担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事实上,除了揭露日的认定之外,法院采用何种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也会对索赔结果产生影响。“现在法院对计算方法的采用也不一致,不同法院可能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同一家法院也可能因为案件不同而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前述一位参与多起虚假陈述案的证券维权律师称,法院自由量裁权较大。
律师:8成类似案件胜诉
在祥源文化案中,索赔的股民胜算多大?多位律师认为,胜诉应是大概率事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证监会将复核申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经复核成立,证监会将按照前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韩友维表示,“目前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仍然没有出来,索赔征集和材料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判断,一旦被立案调查,一般都会被处罚,投资者获赔是大概率事件。”
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600622.SH)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打破这一领域坚冰。此后数年,不断有股民通过诉讼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获得胜诉。
2014年出版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下称《文书汇编》)显示,23年来,全国约有1.5万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涉诉标的额约15亿元,约有95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
参与《文书汇编》的厉健对《财经》记者透露,近几年没有新版的《文书汇编》发布,但据其观察,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及被诉上市公司肯定“越来越多”。
另据刘国华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0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两万人,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而此类已结案件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现金或股票赔偿。
另据臧小丽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在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股票品种大概有近50个,全国大概涉及约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法院正在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其中处理投资者索赔案件最多的地区分别为上海、江苏和北京。
多位律师称,尽管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绝大部分胜诉,但国内的证券法律和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仍然有待提高。厉健表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集体诉讼案只要胜诉,任何集体诉讼所包括的受害者均可统一判决,在特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出索赔。这意味着,律师无须征集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只要有一例证券集体诉讼获胜,其他这一股票的投资者就自动享有提出索赔的权利。但在中国,只有响应律师号召的投资者,向律师提供了投资股票的交易证明等资料,才能进入到证券集体诉讼中。
“祥源文化索赔案件,不仅是资本市场的失败收购案件,也是个法律领域里的重大案件,还会对娱乐圈内的明星们起一个警示作用,名人违规的代价可能会更大。”臧小丽说。
截至发稿,《财经》记者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龙薇传媒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联系方式试图联系对方,但被告知信息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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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黄姝静 shujing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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