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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腐体制诞生:监察法通过,国家监察委落定 |《财经》特别报道

2018-03-20 王丽娜 财经杂志

从三地试点改革开始,至全国推行,同步辅以监察法立法,修宪立身,仅一年有余,监察委从面目不清的胎儿迅速成长,终以强健之姿呱呱坠地。

(图/视觉中国)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李恩树/编辑


3月18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挂牌在即。届时,全国四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成,依据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承担起反腐重任。“两规”被“留置”取代,消失在反腐历史中。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立法既有此前反腐经验总结,又有近两年内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经验的积累。


从三地试点改革开始,至全国推行,同步辅以监察法立法,修宪立身,仅一年有余,监察委从面目不清的胎儿迅速成长,终以强健之姿呱呱坠地。


“试点各试各的、不交流”



北京、山西、浙江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改革在三地有条不紊进行。


北京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原检察官称,试点消息来得很快,之后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腐败部门整体转隶,与原纪委人员混编后重新打散分配,紧接着就是培训,学习如何从一名检察官过渡到监察官。


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是浙江监察改革带领者。他曾担任外交部发言人、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


试点开始后,浙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陆续组建,“都是新组建,在履职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刘建超把各市县的监察委主任请来,开了20多场座谈会,一起商议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逐渐形成共识。“不去探究那些一般性的工作汇报,就讲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回答了250多个问题。”


“留置”是随监察体制改革诞生的新生事物,此前监察工作并无“留置”一词。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三地试点,同时赋权三地监察委采取留置、调查、讯问等12项措施。


“留置”意图取代“两规”,但同“两规”一样,两者均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留置从出现时即受关注,一些法学家担心留置出现滥用或违规使用的情形,担心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该怎样运用留置权,试点地区同样困惑。刘建超说,开始大家都不太敢用留置,但随着完善试点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现在运行很好。“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应依法使用。”


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监察委共对292人采取留置措施。北京市监察委2018年2月14日的数据显示,共留置68人。山西省监察委系统2017年留置81人。


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同时开展,虽在转隶人员把关、案件审批上有细微差别,但大致相同(详情参阅2017年第27期《财经》文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轮廓”)。


试点选择这三地后,“给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各试各的,不要交流,一交流就会趋同,各试各的才能体现出好的经验、发现问题。从不同到大同,这个过程弥足珍贵”。刘建超透露,“但试点地区对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理解,几乎一致。最后发现是殊途同归。”


试点运行近一年后,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成立。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挂牌指日可待。


立法草案收获万条建议



监察体制改革一旦启动,上升至国家立法保障反腐是必经之途。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全国人大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李建国称,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其实,中央纪委在最初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时,就已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陈国刚,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6年10月,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国家监察立法的工作专班,一同进行起草研究,去部分试点地区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监察法草案。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对草案初始版本知情的一名人士对《财经》记者称,草案在提交初审前,曾数易其稿。


2017年11月7日,公众得以首次窥见草案面目。当日,中国人大网公开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3000余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


这是一部事关反腐败机构重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自然广受关注。看到监察法草案当晚,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就对《财经》记者详谈对草案的建议。陈光中认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国家权力体系的重大变革,中国将形成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国家机构体系,应先修改宪法,再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根据宪法。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应写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制定监察法首先应解决合宪性问题。


对此,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也公开表示应先修改宪法。随后,关注监察法草案的许多宪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等均提出建议。


宪法问题很快得到回应。2018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后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在宪法“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作为一节,明确监察委的地位、性质、与人大的关系等。


对公布的草案,陈光中还表示,应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应明确留置期间允许律师介入。另外,在人大监督、监察权独立行使等问题上,他也提出建议。


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后不久,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建议,草案作出部分修改。2017年12月,监察法草案二审。二审稿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比如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如何做好对监察委自身的监督等。


试点改革参与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也得到回应。刘建超说,试点需要顶层设计,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没有明确留置的具体细节,被调查人留置后如果经审判获刑,留置期限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种种问题,在立法之后将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是超级权力机构”



监察体制改革前,中国反腐败的职能机构,主要由中共纪律检查机关、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反腐机构重组后,至2月25日,全国四级检察机关44151名反贪干警转隶到监察委,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将并入监察委。


监察法称,坚持中共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同时,还明确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目前,监察委定位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3月5日,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杨晓渡走到台前受访。面对监察委是否超级机构的提问,杨晓渡说,“我们不是一个超级的权力机构。我们做的工作,大量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犯错误,防止人由小错误变成大错误的工作。”


杨晓渡称,监察系统人员增加10%,但监督对象增加200%,职权行使范围有所扩大,责任增加很多。“但并没有太多扩权的行为”。


具体到试点的运行,据刘建超介绍,决定都是集体做出的,一个线索来了,怎么处置,并不是调查组一个人,也不是某个分管负责人说了算,一定是会商决定的。比如一个线索初核后,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查组都应撰写报告,逐级上报审批。“内部有很好的监督机制,重要的事情还要报同级党委审批。防止灯下黑,防止权力被滥用。”


在外部监督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对此,刘建超称,监察机关核心是接受党的领导。从浙江实践看,监察委向党委做报告,“并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员、政协的相关负责人,让他们了解监察体制改革”。


此外,刘建超认为,纪委和监察委的工作有一些重大的、不适于公开的问题。除了专项工作报告外,所有人大的监督形式,如接受人大质询、询问、执法检查等都适用。


(本文首刊于2018年3月19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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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黄姝静  shujing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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