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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暂未获代销资质

张颖馨 严沁雯 财经杂志 2022-09-29

《办法》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文 | 《财经》记者 张颖馨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时隔5个月,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范落定。

 

5月27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较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参见《财经》此前报道《监管层拟定18项军规,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行为》),《办法》在适用机构范围、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做出调整。

 

作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共八章69条,从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对理财产品销售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中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业内人士认为,伴随《办法》落地,25万亿银行理财市场将迎来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前业内关注的互联网平台是否会得到代销资质,《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并未将其列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过,监管政策亦留有余地,明确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也可以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有银行业人士据此指出,这意味着未来仍然有可能开启互联网销售渠道,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严监管的阶段暂时不可行。

 

适用机构范围扩大,设置6个月过渡期

 

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名称的调整,即由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同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此外,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财经》记者根据银保监会披露信息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7家理财子公司获批,包括4家外资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其中21家已获批开业。

 

在名称修改之外,《办法》的其他明显变化在于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以及设置了实施过渡期。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完善禁止性规定方面,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新增第三点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财经》记者。

 

另据《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等销售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等18项。

 

此外,《办法》设置了实施过渡期:《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互联网平台暂未获代销资质

 

在上述变化之外,《办法》在销售机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亦受到市场关注。

 

在销售机构方面,《办法》指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这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进行界定,即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等。

 

按照上述界定,据《财经》记者了解,此前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涉及理财产品的展示、投资建议等业务活动。对此,东吴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马祥云此前曾撰文指出,按照《办法》,互联网平台这种模式显然不合规。《财经》记者注意到,多家互金平台此前已相继下架银行理财产品。

 

不过,监管政策亦留有余地,明确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也可以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有银行业人士据此指出,这意味着未来仍然有可能开启互联网销售渠道,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严监管的阶段暂时不可行。

 

“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董希淼表示,《办法》还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符合当前投资者接受度和投资习惯。

 

此外,《办法》对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理财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该规定实际是源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中内容: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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