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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这家“羊肉粉”竟然会上瘾?!粉馆老板被判缓刑!

百姓关注 2019-03-29


吃了这家“羊肉粉”竟然会上瘾!

△图片源自网络


据村民王某说:“自从自己带女儿去吃了隔壁家卖的“羊肉粉”后,尽然会吃上瘾,女儿每天晚上都要求自己去买“羊肉粉”来吃”。吃了这家“羊肉粉”,竟然会上瘾!这是怎么回事?原来竟是因为羊肉粉馆老板卢某某利用罂粟壳熬制的羊肉汤。


3月7日,桐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罂粟壳熬制的羊肉汤加工羊肉粉向社会公众销售一案。


据了解,卢某某在桐梓县新站镇开了一家羊肉粉店,名叫“梯步羊肉粉”。为了使羊肉粉味道更好,卢某某分两次分别在熬制羊肉汤时将四枚罂粟壳放在汤内熬制,并用熬制好的羊肉汤加工羊肉粉向社会公众销售,时隔两天就被查获,在这期间,卢某某共销售羊肉粉70余碗,经检验,在卢某某熬制的羊肉汤内检出吗啡成分。   


法院根据卢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普法

1.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 自首、坦白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关于职业禁止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桐梓法院

编辑:唐赟


编校:孙志丹  审核:石昌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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