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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有关问题及建议

薛冰 安阳信息网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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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我市经济蓬勃发展,新建住宅小区高层建筑进一步增加,二次供水设施逐渐增多,但由于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多元化,致使监管职责不明确,卫健委、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公共供水企业、开发商、物业公司等部门不作为,管理、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和问题,群众反响强烈。

因此如何确保我市二次供水设施高效、安全地服务民生,已成为供水综合管理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高层住宅建筑二次供水服务主体问题是核心问题,《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企业赢管护服务到用户终端。为此,我市2018年也专门颁布了《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但到目前为止,不仅《条例》实施前已建小区二次供水管理问题没有解决,新建小区也没有完全理顺,具有法规性质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成了一纸空文。

《条例》第八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现状却是公共供水企业并未参与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建议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当主动邀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主动参与,强制落实两个“主动”,两个“应当”。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现状是已建成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各小区物业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并未通过集中检查、更新和改造、验收。建议落实《条例》规定,对全市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运行和日常维护。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现状是开放商不主动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主动参与。建议落实《条例》规定,开发商应主动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主动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审、验收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否则出现饮水安全事故,供水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状是并未出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建议落实《条例》规定,由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限期完成集中检查、改造、验收,限期集中统一移交,实现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全面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并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现状则是各个小区很少见到相关公示,不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管理单位按要求落实《条例》规定。建议落实《条例》规定,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并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应当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通报。现状是不确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否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或监督监测结果不透明未公示。建议落实《条例》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水质监督监测,及时通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并通过媒体公示。

《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现状则是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建议严格执行本条例相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切实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保障本条例顺利施行。

针对二次供水管理相互扯皮问题,建议由主管部门广泛听取建设单位、水务公司及物业公司的意见,充分进行调研论证,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出台具体政策,落实二次供水由水务公司负责管护到用户终端的规定,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希望通过本提案建议,能切实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解决二次供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供水卫生事故,提升我市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出品:安阳信息网 文案: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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