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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滑进去了

2017-06-21 郑明 律师 胜伦律师

近日,媒体披露湖南科技厅多名官员,与企业合谋虚报,骗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1400万元;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原主任聂荣喜更是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1.2万元。


其一,贪污。法院认定,聂荣喜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聂辩称,之所以套取经费,都是“火炬创业中心需要解决工作经费”。貌似工伤咯! 


以国为家,缺啥拿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目的只是选择性主观要素,非法占用的故意不仅限于个人据为己有,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表明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总算有一丢丢安慰!

    

防控小贴士:定期换岗,离任审计。

    

其二,受贿。法院认定,聂荣喜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据说,就连一些地市的科技部门申报项目,也要送酬劳;行贿者有科技部门的干部、企业家、大学教授等。一腐当关,万夫莫开!


自己只收钱,通过同事办事,也算受贿吗?不是说要“利用职务之便”吗,隔山打牛也不行!?


这个行为属于斡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处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防控小贴士:力所不逮,执意为之,便是祸患。

    

其三,私分国有资产。法院认定,火炬创业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聂荣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将套取的部分资金,以加班费的形式分发给火炬创业中心的员工。与其说是同甘共苦,不如说是领导的行为艺术。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法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是单位犯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利用公权力乱摊派、乱收费,而后私设小金库,予以私分,也可以构成本罪。

   

防控小贴士:加班费,不是想发就能发。

    

其四,滥用职权。法院认定,聂荣喜故意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公司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大笔一挥,不管身后洪水泛滥?清朝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促织》一文中曰:“天子一跬步皆关民命,不可忽也。”手握国家专项资金审批大权,稍有闪失,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渎职犯罪,号称是不落腰包的犯罪,即没有贿赂,只要符合立案标准,都应当入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都可能构成犯罪。

     

防控小贴士:有权别任性

 

反思本案,国家科技专项资金竟然沦为唐僧肉,充分说明流于形式的监管必将酿成大祸。


为官之路,且行且谨慎。别一不小心,就滑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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