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何改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实施改制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增强企业经济活力。但是目前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可以说是越来越严格,而企业改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本篇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一下企业改制的基本流程,并就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
Q1:改制方案由谁制定?
改制方案制定主体有三类,分别是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
Q2:改制方案由谁审批?
(1)一般事项审批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特殊事项审批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Q3:如何处置企业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企业(原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债权债务的清理或处置确立了统一的规则: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Q4:如何处理员工问题?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审议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劳动保障事项时,得先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另外,职工安置方案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到会职工代表需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需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
(3)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方案获得审批通过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并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