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二审开庭!“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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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上午9点30分,这样一个平常的时间,注定要被一个案件的二审画上重重的一抹色彩,也唤醒了人们7年前那些尘封的记忆。
相信这份有罪的判决书,大家并不陌生。在2017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时虽然时值寒冬,但这一纸判决却好像滚油中的一瓢水,立刻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讨论与密切关注,宣判后,李建雪医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时隔一年半后,李建雪医生终于收到了二审的传票。
辗转七年半,李建雪却依旧选择做一名医生。
2012年1月1日,李建雪医生值班期间,一位产后大出血的产妇突发变症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建雪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并被单独提起诉讼,但至今提起那个产妇,李建雪医生依旧是在想,‘当初为什么没有把她救回来’。
在此后的六年中,李建雪医生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后追加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7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6月26日,本案迎来了二审开庭。
李建雪医生在开庭前曾向媒体表示,“我相信司法公正,法律会还给我一个清白。”并对于各界媒体的关注与各个机构的帮助与支持表示了感谢。
据悉,在二审庭审之前,上诉方已经召开多次庭前会议,重新梳理了专家的证言和控辩双方的资料,律师也与李建雪本人和福州当地的律师进行充分地讨论。
奔波七年半,李建雪医生一直希望能够“讨个说法”,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些黑色的经历并没有磨灭她继续做一名医生的勇气与信念。据悉,一审结束后,李建雪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一字之差,却让整个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采取的治疗时机、措施不当,误诊漏诊错误干预导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不同程度损害或延误了时机造成不应有的加重损害的事情。医疗事故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损害的程度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等级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从该事件的很多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的界限却十分模糊,所以在二审中的判决到底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邓利强律师表示“希望能够抓住二审的机会,要求法院严格依法审理”。
希望此次事件尘埃落定后,医学界和法学界不仅仅关注这一个事件,而是应该对于“医疗事故罪”达成共识,做出清晰的界限,我们不保护真的有违医德的坏人,但也不希望无辜的医生受到不公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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