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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考试重要考点讲解-附加刑

2018-03-21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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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重要考点讲解-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在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刑罚在刑法中也是占据重要地位,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其中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这一块的考试难度不大,特点是知识点细节较多,大家在学习时要做到掌握的精准性。

讲解部分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在这里以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为切入点讲解一些要点。

考点提示: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4)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5)数罪并罚时,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6)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且不能减免。

(7)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真题展示1. 某公民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

A.3年 B.15年 C.18年 D.12年

【答案】C。

真题展示2.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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