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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大事儿了!太原的车主和业主千万要淡定!太原市的这条新规引热议……

2016-08-25 山西广播电视台

近日召开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太原市首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尽管《条例(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审议修改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和内容已经很令人关注。

 

政策亮点关注


1物业不得强制业主购买指定商品及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有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2擅自处置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最高罚20万元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遇紧急情况可使用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

工作密切相关

目前太原市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创新管理不足,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普遍不高;


二是物业管理服务矛盾日益增多,业主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


三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会维稳的关系愈加紧密,街办、社区作用发挥不够,没能从基本层面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这次政策对三方面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四十一条对车位设置的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关于利用公共部位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来源:山西晚报、太原晚报、山西数字城管、生活晨报)

小编要说的是:对于今后的操作怎么管先不论,对于既成事实部分如何操作呢?很多车主和业主已经开始争执了……好事办好就是在酝酿过程中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千万不能拍脑瓜决策。所以,审议、修改过程中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在程序上力争完美,实际操作可能才会效果较好。大家什么意见?欢迎点击右下角参与。其他城市的微友有什么想法,一起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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