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又有重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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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
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会议闭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牛仁亮、张建欣、张茂才、田喜荣,秘书长李仁和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然主持会议。
出席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43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会议表决批准了《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议程(草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稿、个别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人事任免名单、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会议还向通过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副省长王一新,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
我省明确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
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明确了我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程序和宪法宣誓程序。
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中,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顺利完成我省产生监察委员会的历史使命,结合我省实际,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明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具体如下: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常委会采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表决任命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关于宪法宣誓,决定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
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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