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日集中宣判6案61人
5月28日,山西小店区、沁水县、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等法院对6个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61人。
沁水县、小店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路卫东、李有贵等28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卫东纠集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等人发展形成较稳定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路卫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有贵纠集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并先后雇佣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刑满释放人员,分层管理,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非法控制王村菜市场、西吴综合市场,强行索要租金,逐渐形成以李有贵为组织者、领导者,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为积极参加者,以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并以李有贵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隆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影响恶劣。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有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均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财产刑。
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侯喜明、张猛将、孙倩、李刚等33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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