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招 维护扫黑斗争一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我省警方出台《工作指引》
维护扫黑斗争一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为进一步引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昨天,省公安厅出台《在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中切实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指引》,以此来及时预防侵害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月16日,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在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中切实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指引》,《指引》指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维护公安民警在这场尖锐斗争中的正当执法权益。要实行各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省公安厅“维权办”牵头协调,建立集体会商、上提一级、督察长审批的民警维权工作机制。集体会商举报线索,即由驻厅纪检组、“扫黑办”、厅信访、警务督察等共同研判,提出核查或不予核查意见后,上报副省长、公安厅长、督察长审批。案件调查和案件处理上提一级,即涉及科级以下民警、一般民警需进行线索核查的,一般转市级公安机关,由市局督察长批准后,由市局相关部门核查办理。涉及市、县公安机关一级领导需要进行线索核查的,由省公安厅“维权办”、纪检监察组、“扫黑办”抽人组成专班核查办理。
《指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凡是接到对扫黑除恶民警进行举报、投诉的,一律进行线索初核研判。对经查确属恶意投诉诬告、民警无过错的,督察部门应向民警发放《山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正名回告书》,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恶意投诉诬告民警的行为人,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公负伤民警,迅速会同有关部门与医疗单位联系,启动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伤残补偿、抚恤休养等关爱措施。同时,督察、法制部门对人身、财产被损害的民警及其家属,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追偿,对损害赔偿的不足部分,及时提请民警所在公安机关进行救助。
《指引》强调,在举报线索核查中,要本着“重法律、重程序、重证据”原则,既不放过一个“保护伞”,又不冤枉一名公安民警。同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褒奖,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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