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7月31日省民政厅传来的消息。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610元/月·人(7320元/年·人)。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00元/月·人(7200元/年·人)。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00元/月·人(7200元/年·人)。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1949年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440元/月·人(5280元/年·人)。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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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7月31日,山西省民政厅传来消息,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月调整为257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840元/人·月调整为2060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380元/人·月调整为1540元/人·月。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经费,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2007年9月21日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前,已确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发放由原工作单位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不发给本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拨付其所在供养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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