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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山西将推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明年起山西将推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我省在国内创新建立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原则,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均可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按照规定,全省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从制度上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养老保障水平。
补充养老保险坚持普惠与倾斜相结合,重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在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由政府兜底,待遇水平超过目前脱贫标准,确保低收入老年居民无一人致贫返贫。
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提供资助,探索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我省还将开展赡养老人地方立法,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其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其子女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解决贫困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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