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红等涉黑案、白旸等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9月29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张红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等11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19起违法事实。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宣判。
审 理 查 明
依 法 判 决
2020年9月29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白旸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46起犯罪事实,6起违法事实。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宣判。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白旸成年后无正当职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因其团伙骨干成员均在左手虎口处纹有“蝎子”样式纹身,故被称为“蝎子帮”“毒蝎帮”。2006年8月7日,白旸、张璐磊等25人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白旸刑满释放,后继续延续“蝎子帮”在临汾市尧都区的“名声与威望”,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原“蝎子帮”成员服刑期间,被告人白旸手下成员锐减,便开始广收“小弟”,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白旸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赌场、强拿硬要、收取保护费、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持枪械、刀斧等管制器具,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替人要账,充当“地下执法队”;帮助开发商完成拆迁、违规建设,致使多家公司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临汾市尧都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 法 判 决
被告人白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来源:侯马法院 尧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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