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人被开除,1人一审被判10年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原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张良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良海毫无纪法观念,大搞权钱交易,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违规收受礼金;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张良海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良海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良海简历
张良海,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年4月,任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煤集团)晋华宫矿副矿长;
2007年7月,任同煤集团白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9年4月,任同煤集团同家梁矿矿长;
2010年4月,任同煤集团副总经理、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轩岗煤电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1年11月,任同煤集团副总经理、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6年8月,任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7年2月,任同煤集团党委委员、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9年1月,任同煤集团党委委员;
2020年12月被免职。
日前,省监委对省生态环境厅原二级调研员王吉明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王吉明不知敬畏,滥权妄为,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全省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社会环境监测单位日常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吉明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省监委给予王吉明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吉明简历
王吉明,男,汉族,1967年2月生,山西偏关县人,群众,大学本科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任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2010年1月,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调研员;2019年2月,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二级调研员;2020年7月,被免职。
2020年12月3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秦国杰受贿案,对被告人秦国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秦国杰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 理 查 明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秦国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5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秦国杰具有收受多人、多次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秦国杰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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