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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山西检察 山西广播电视台 2023-09-29

山西省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的反映了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有的反映了检察机关创新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力打击犯罪,有的反映了检察机关深挖犯罪阻断毒贩再犯罪经济基础,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案例一

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出租车司机  提前介入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冯某某,男,出租车司机。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冯某某以每次50元的运费,接受贩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驾驶出租车将装在信封内的毒品运送给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共向8名吸毒人员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896次共计139.15克,其中代收13次共计1.3克海洛因,收取毒资649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6月2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9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8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冯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临猗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了吸毒人员的证言、毒品上线黄某某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查明了部分仅有微信转账“昵称”的吸毒人员身份,查实了冯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和次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一系列异常情形,结合毒品上线黄某某的供述,认定冯某某与黄某某已经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法应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冯某某在全面有力的证据体系面前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二)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形成强有力震慑效果。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受检察机关邀请,30余名出租车司机走进法庭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公诉人在庭审中充分进行释法说理,从法律适用、严重社会危害性等角度阐述冯某某行为的性质,让震慑更直观、警示更深刻。


(三)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临猗县检察院对2020年以来的49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有5起案件涉及出租车司机运送毒品,其中2021年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为有效预防犯罪,临猗县检察院向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禁毒教育和法制宣传,加强监管,促进出租车行业规范运营。检察建议送达后,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立即开展出租车违法问题的治理整改,并制定了《出租车驾驶员涉毒筛查制度》《出租车驾驶员行业准入制度》《出租车捎货动态监管制度》等系列制度,切实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加大禁毒普法宣传,提高社会防范意识。临猗县检察院与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了全县出租车从业人员“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揭露运送毒品的常见物品重量轻、不实名、付高价、用现金等特征,以及交货目的地多为公共场所附近等特点,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针对性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出租车司机的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在毒品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梳理总结行为人异常行为,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贩毒的主观故意。要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二

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数字检察  追捕追诉  禁毒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李某甲,男,无业。


杨某某,男,某企业员工。


王某某,男,某企业员工。


李某乙,男,某企业员工。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李某甲向侯某某、成某某等7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64次共计185.96克。2022年4月,杨某某向李某甲出售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计5.96克;王某某、李某乙向他人出售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计5.96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甲等4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犯。2022年6月5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李某甲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甲所贩卖毒品系从杨某某处购买,杨某某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李某甲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24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杨某某,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二)应用检察大数据,追诉遗漏犯罪事实。长治市潞城区检察院依托山西省检察院涉毒犯罪数字模型平台,逐步搭建涉毒人员数据库,形成毒品案件逐件比对的工作模式。通过数据库李某甲的信息比对,发现由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判决的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毒品上线为李某甲。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就案件证据收集等制发补充侦查提纲。最终,对李某甲遗漏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贩卖毒品数量由5.96克增加至185.96克,李某甲的量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最终,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三)做好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追诉李某甲多起遗漏犯罪事实,刚开始李某甲拒不认罪,抵抗情绪严重。办案检察官多次向李某甲释法说理、展示证据,及时消除其抵抗情绪,促使其自愿认罪悔罪,同时李某甲的如实供述也补强了案件证据体系。最终李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本案中王某某、李某乙系同一公司员工,二人贩卖毒品对象是其同事,且杨某某、王某某在职期间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等,暴露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宣传工作等方面存在漏洞。检察官多次到企业走访,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职工工作环境、工作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落实,促进企业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有效杜绝毒品在企业流通。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涉毒人员大多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全面查实涉案人员及犯罪事实存在难度。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与引擎,检察机关充分实践应用涉毒犯罪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碰撞、数据分析,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化、实践化、成果化,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实现数字赋能精准监督。对案件背后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以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治标与治本并重。


案例三

李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自洗钱  检侦协作  精细审查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无业。


2021年2月至4月间,李某某采用在县城不同地点预埋毒品,微信发送位置图片给购毒者的方式,先后11次向刘某某出售含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3克。李某某事先持有刘某某银行卡,每次交易时,刘某某先将微信中的资金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并发截图给李某某,李某某则从持有的刘某某银行卡中提取毒资,共获利124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4日,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3日,左权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检侦协作,紧密配合。侦查阶段,充分利用与公安机关形成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案件,针对手机数据的提取、银行流水的调取梳理,多次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遂对微信记录、买卖双方的银行流水进行了全面取证,为本案后续的全面精准诉讼打下了良好基础。后续审查证据发现漏犯线索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毒品来源、毒资来源去向两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证据,最终锁定了李某某贩毒和洗钱的犯罪事实。


(二)精细审查,精准追漏。在办理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通过仔细比对刘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和提现记录,发现刘某某多次微信提现,据此进一步追问刘某某提现原因及毒品来源,刘某某供述了李某某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2021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


(三)一案双查,一挖到底。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从贩毒方式、毒资来源、毒资收取方式等方面展开全面审查,通过仔细对比,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李某某利用持有刘某某银行卡获取毒资的关键性证据,明晰了11笔毒资的详细流水,证实了李某某涉嫌自洗钱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检察机关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精细审查,深挖细查,注重对关联线索的甄别审查、审核比对,将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同时打击,取得良好效果。毒品犯罪难查证,毒品犯罪伴随的洗钱犯罪方式多样,更难查证,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严打洗钱犯罪的要求,主动跟进、能动履职,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的要求,在审查贩卖毒品事实的同时,注重审查毒资流向,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严厉打击自洗钱犯罪。


案例四

贺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罪  抗前指导  量刑规范化


【基本案情】


贺某某,男,无业。


2019年8月、2020年2月,贺某某两次出售给王某某含咖啡因成分的“片片”共计80千克。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贺某某五次出售给蔡某某含咖啡因成分的“片片”共计77.5千克。


2021年3月,翼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贺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扣押含咖啡因成分的黄色片状、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共计12.12701千克;扣押含茶碱成分的黄色粉末6.23666千克。并发现煤气罐、铝锅等制毒工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22日,公安机关以贺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0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30日,翼城县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1月10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贺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审查,精准发现案件抗点。翼城县检察院在收到本案判决后,本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原则,对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认为一审判决对贺某某量刑十二年八个月明显不当。经与一审法院沟通,发现一审法院是以贺某某系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宽15%量刑,而根据案发及审判时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才可以考虑适当从宽,且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上,应当提出抗诉,依法予以纠正。


(二)抗前指导,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临汾市检察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对在贺某某家中扣押含有茶碱成分的黄色粉末6.23666千克进行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临汾市检察院及时指导翼城县检察院增加抗诉理由,即在贺某某家中查获含茶碱成分的制毒原料6.23666千克,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未遂。


(三)全面审查,依法纠正涉案财产遗漏处理问题。临汾市检察院在审查支持抗诉时,发现公安机关已冻结贺某某账户资金94085.97元,但判决处理意见为:“将冻结的资金85587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冻结资金金额与判决处理金额不一致,差额8498.97元如何处理未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财产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审判决对涉案财产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四)加强沟通,列席专业法官会,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临汾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同时派员列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针对抗诉意见和理由充分发表意见。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抗诉意见。


【典型意义】


咖啡因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贩卖毒品的相关证据,还要重点审查制造毒品的事实和证据,对被扣押的制毒原料,应依法认定为制造毒品罪(未遂),实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对未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及精神进行判决、遗漏涉案财产处理的案件,应坚决抗诉,纠正不当判决,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案例五

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零包贩卖  客观性证据  追诉遗漏罪行  常态化机制


【基本案情】


高某某,男,无业。


2021年8月至11月间,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与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高某某将多个小包土制海洛因卖给赵某某共计21.39克。


2021年11月,高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容留赵某某吸食从其处购买的毒品四次。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在高某某租住处查获现金17000元、疑似毒品8小袋,经鉴定含海洛因0.73克,安眠酮16.63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14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年2月25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5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客观性证据锁链。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仅认定高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4次共计1克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高某某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长期零包贩卖毒品,但因时间长、次数多,二人均已无法详述具体犯罪事实。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要求调取二人的毒品交易方式、毒资支付方式、联系方式、车辆信息等客观性证据,进一步构建完整的证据锁链。


(二)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追加遗漏犯罪事实。经过侦查机关补证,高某某与吸毒人员赵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8月至11月间,赵某某向高某某微信转账82次,二人证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款项均系用于支付购买毒品的毒资。检察机关综合二人的言词证据等交易习惯,据此追加认定高某某向赵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20.39克的遗漏犯罪事实。


(三)统一办案共识,建立常态化机制。判决生效后,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及时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双方就辖区内深挖零包贩毒案件达成一致意见,建立了零包贩毒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常态化机制,进一步严格零包贩毒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在购毒人员和关联证人证言的基础上,要结合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调取与之相印证的客观性证据;在办理“人货分离”型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时,还要及时对涉案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验,截取图片由犯罪嫌疑人确认,提取双方语音交谈内容等客观性证据。


【典型意义】


零包贩卖毒品作为毒品犯罪的最末端环节,是将大数量毒品通过层层销售渠道化整为零的贩毒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难点。零包毒品犯罪线索多来源于吸毒人员陈述,作案手段隐蔽,导致证据收集难、事实认定难。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实现介入引导常态化,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取证的职能,以吸毒人员证言为切入点,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印证证人证言的直接、间接证据,构建客观性证据锁链,准确认定零包贩卖毒品的数量、次数。发现遗漏毒品犯罪事实的依法追加,实现精准定罪量刑,增强毒品犯罪打击效果。适时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建立提前介入常态化机制,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案例六

任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监外执行   “判实未执”专项清理  零包贩卖


【基本案情】


任某,男,无业。


2019年4月,任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患病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2月至12月间,任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在清徐县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白某等4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58克,向王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5.21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5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月23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任某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任某未上诉。检察机关办案中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提前介入,严把监外执行审查关。2019年任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身体原因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任某再次向多人贩卖毒品。2021年7月,清徐县公安局将任某抓获,清徐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阅案卷材料,审查在案证据,明确办案思路,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协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病情诊断书是判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基石,检察机关坚持实质性审查病情诊断书,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积极寻求法医支持,突破病情诊断审查专业瓶颈,精准严防“纸面服刑”。


(二)高质量能动履职,深入解决类案痼疾。在对任某收监审查中,清徐县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实刑,但是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而监外执行的并非个例,遂积极开展“判实未执”专项清理活动,全面梳理本地区毒品案件“判实未执”人员情况并建立台账,共发现判处实刑后未能及时收押执行的贩毒人员共计7人。清徐县检察院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逐人进行收押风险评估,按照未收押原因划分问题类型,针对性制定工作举措,做到“一人一策”“应收尽收”,最终将7名罪犯全部收监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高质效办理案件,全链条打击惩处犯罪。清徐县检察院在办理任某贩卖毒品案,针对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而监外执行的4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况,坚持“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工作思路、“端窝点、打团伙、断链条”的工作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零包贩毒行为进行地毯式核查,通过对贩毒网络进行梳理,发现与任某贩卖毒品案相关联的上下家层次达4级,最终立案6案8人,其中4案6人涉嫌贩卖毒品罪,2案2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全面实现案件涉毒人员“清仓见底”,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


【典型意义】


刑罚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关键环节,事关惩治犯罪效果。近年来,毒品犯罪中因被告人身体原因不能收监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要关注涉毒案件刑罚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刑罚执行及时跟进监督,与政法各单位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破解“判实未执”难题,确保法院生效裁判落到实处,努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对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与侦查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从严惩处。

来源:山西检察

图文制作:山西广电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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