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判强奸罪的学生,浙大仍不开除,惹众怒
我是浙江人,家也住浙大旁,对浙大一直是有好感的。
但校方的这一次“蜜汁操作”,让我感到有些心寒。
从浙大官微的评论区可以看出:这回浙大摊上事儿了,惹众怒了。
网友口中骂的“QJ 犯”名叫努某某·巴某尔,是浙大16级一名哈萨克族的学生。
根据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努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判QJ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但出于特殊原因,这份判决书并未在网上公开,所以前几个月社会上是不知道这件事的。
真正把事情捅出来的,是几个月后浙大公布的一份处理意见。
7月17日,浙大学工部发文,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即日起生效。
在我印象中,“留校察看”不算最严厉的处罚吧?
一般而言,我国的学生如果触犯学校规定,会面临四个级别的处理:
1)警告处分(warning)
2)留校察看(probation)
3)停学(suspension)
4)开除学籍(dismiss)
其中,“留校察看”属于第二级,英文叫 probation(读音:/prəˈbeɪʃn/),跟“缓刑”用的是一个单词,“试用期”也是这个单词。
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如果犯人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是不用下监狱的。留校察看也是同样道理,如果学生这段时间里守规矩了,则不被开除。
但让大家感到气愤的一点是:一个都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为“QJ 罪”的人,学校为何只给予“留校察看”的轻罚?
我特地查阅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注意这条:“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所以浙大做出这一决定也是有依据的,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浙大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中选择了较轻的前者。
殊不知,对 QJ 犯学生的人道就是对其他同学的不人道。
你想,一个因为 QJ 被叛缓刑的学生如果还在学校里,其他学生还会有安全感吗?校方有没有考虑过其他人的感受?
昨天,在全网的骂声中,扭扭捏捏的浙大终于回应了。
本以为浙大顶不住压力了,会来个反转的戏码。但全文看下来,好像说了什么,又好像什么也没说...
翻译过来就是:我的操作合规,我没说改,也没说不改,看情况再说,大家散了吧。
唉,干啥啥不行,太极第一名,师父是马保国吗?
注意到浙大官微上还贴出了一句名言:
“生活总是让我们遍体鳞伤,可是后来,那些受伤的地方一定会变成我们最强壮的地方。”
这是海明威在《永别了,武器》里的名句,英语原文是:
“The world breaks everyone, and afterward, many are stronger at the broken places.”
不知道这是否是小编的“高级黑”,因为这句话听起来好像在讽刺说:死猪不怕开水烫...
学校是社会最柔软的地方,是不能揉进沙子的,况且还是一流学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特权,不管是汉族、少数民族、还是贵族!
Before the law, all people are equal and no one should have a privilege, despite their nationalities and family backgrounds!
全国人民蹲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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