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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改了!可能影响4000万云南人的婚姻!

2017-03-04 云南网


本来浪漫婚约是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没想到,你不只想睡我,还想用我“合法套现”?!

◆◆◆◆◆◆


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

说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

要求你来还钱

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

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

婚姻法有了新规定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

相关规定将于自3月1日起施行,以后再也不用为渣男渣女的债务背锅了。



字数不多的婚姻法“24条”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这几句话意味着,只要举不出证据,只要钱是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而往往令人措手不及的是,真正借钱的一方有些逃跑了,有些名下毫无资产可查,那么债主就会把矛头都指向前配偶。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另一方承担责任。


这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有部分夫妻,一方进行恶意举债,然后把责任引向另一方,导致无举债责任的一方承担了巨额债务。


数据来源:“24条公益群”实名调查


相 关 案 例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女士在离婚后因为前夫失联,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找到她要求还钱。因为朱女士工资不高,无力承担还款。今年1月10日,她的唯一的住房降价15%进入第二轮拍卖,在法院拍卖这套住房之前,朱女士的工资卡、公积金均被冻结,其人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甚至因为伤心过度,她记忆力不断衰退,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2014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蔺以丹遇到一起“弟弟向哥哥借钱给嫂子买车,结果离婚要求媳妇一起还钱”的案件:婚后弟弟向哥哥李某借了19万元,离婚后媳妇钱某一方因没有证据证实那笔钱究竟用在了何处,法院认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二审中,钱某提出前夫所借的19万元给嫂子买了一辆营运车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了该项事实,因此判定钱某上诉所提出的借款19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


蔺以丹透露,2016年昆明中院审理的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共92件,其中只有一方签字认可的共77件,经审理最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53件,没有认定的为24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1

---虚假夫妻债务如何确认


“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

②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

③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

④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

⑤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⑥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⑦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

---  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5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24条的补充规定到底会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呢?

我们又该怎么做?



假设你要往外借一大笔钱,而来跟你借钱的这个人结婚了,就让他们夫妻都在借条上签名。避免到时候他跑了,而他的妻子又主张那些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借出去的钱就有可能打水漂了。



如果非离婚不可,记得财产要分割,债务也要分割。不要都离了,还冒出一笔巨额债务。最好是在办理离婚证之前,夫妻双方都先写下“我个人有无欠债,债务多少,由谁承担”等内容,免得日后一发不可收拾。



“24条”衍生出的“连带责任”伤及了无辜

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

虚假及非法债夫妻不共担

饱受连带之苦的人也迎来了新的转机



来源:成都全接触、云南网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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