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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为何具有规范性 【下篇】

2016-04-12 Bobby Jamieson 健康教会九标志

注:本文接《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为何具有规范性  【上篇】


三.对其他解释的回应


在非常粗略纵览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之后,我现在来衡量对这些证据三种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都反对一种对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规范性的解读。


1. “不可调和的多样性”


首先我要简单评价这种论证,就是新约圣经在教会治理模式方面展现出“不可调和的多样性”。这其实就是一种更学术性的说法,说明埃里克森的要点,即新约圣经并没有教会治理“单一的模式”。


凯斯曼(Ernst Käsemann)的观点可以作为许多新约圣经学者的代表,他说:


任何浪漫主义的主张,无论是如何包装在救赎历史当中,都不能削弱这种清醒的观察,就是历史学家不能说存在着一种不被中断、一致的新约圣经教会论。他认识到这领域就像我们自己处境的缩影——存在着差别、难处和矛盾,充其量是一种古代普世教会联盟,而非普世教会大公会议。


上面提到的埃里克森的观点多少与之类似,虽然不及它确定。埃里克森指出,使徒对于权柄“君主式”的行使,长老的“强势角色”,以及会众权柄的因素,这些都体现在新约圣经中,看来彼此多少存在着张力。


对于这样的宣告,我们可以作出一些回应。通常特别在那些受到包珥(F.C. Baur)对初期教会重新构建理论影响的人当中,解释圣经的人发现圣经存在着难处和矛盾,但更耐心解读文本,就会发现这些难处和矛盾根本就不存在。例如一些学者会非常强调这事实,就是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对发挥属灵恩赐作了详细指示,而这封书信并没有提到正式的教会职员。另一方面,教牧书信和使徒行传并没有提到在地方教会日常生活中属灵恩赐的惯常发生,以及正式的、所谓的“等级”事工架构的明显特征,也就是长老和执事的职份。但正如我们之前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对地方教会职员沉默不作声,这并不是决定性的证据,表明它们并不存在。哥林多教会敬拜“灵恩”的性质也并不必然与一种得到承认、正式的教会带领架构相冲突。


看来一些解释圣经的人已经构建出哥林多书信、教牧书信、使徒行传中描绘的完整画像,这些画像是超过证据之外的,然后发现这些画像互相矛盾。在这样的情形里,我们需要再思经文讲了什么,没有讲什么。


回过头来看艾里克森的证据:虽然埃里克森多少更贴近经文,但他关于缺乏一种单一模式的断言表明,他认为新约圣经教会治理分立的元素是互相排斥的。艾里克森并没有作出详细讨论,说明为什么这些元素不能在一家地方教会的统一治理模式中共存;他只是断言它们不兼容。


埃里克森的看见是对的,例如他看到使徒行使一种权柄,这权柄延伸到地方教会之外,因此看起来是“君主式”的。但只是在人相信使徒的职份应当在教会中永续,这才会与会众的权柄相冲突。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使徒职分只局限于那些对耶稣复活有权威的目击见证人(如前面沃尔斯的论证),那么我们就看到长老和会众是权柄的两个主要来源。有许多层面上,长老和会众可以发挥依存和互相联结的权柄。换言之,我们并不是非要在长老带领和我们前面描绘的会众权柄之间作出选择。


如果情形是这样,那么新约圣经就是在表明地方教会权柄的所在乃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彼此对立。


2. 发展的问题


值得探讨的另一种不同解读就是这种宣称,新约圣经之内教会结构的发展,让所有治理模式都变成是相对的。因为完全按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证据,这会让我们离题太远,我只是对发展问题简单提出一些初步评论。


首先,新约圣经很清楚让人看到,“使徒”并不是贯穿教会生活长久继续存在的职份,而是局限在基督之后的第一代人。当然,使徒通过神默示的新约圣经,继续对历世历代所有教会的教导和团契起作用,但这种权柄是“不在场”的,而不是通过拥有一位使徒的职份和恩赐的活人行使出来。


所以,使徒对众教会行使的权柄是与他们的职份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在今日教会行使类似权柄的模式。这就要排除任何诉诸于某种具体使徒作为,以此为一些做法辩护的合理性,例如认为“主教”拥有多家教会之上的权柄。然而这正是童彼得(Peter Toon)诉诸的做法,他写道:


当这些话(多1:5-7)在第一世纪写成时,所有教会都承认到访的使徒或传福音的人,或使徒的代表,在某些事情上有“超越”地方长老/主教和基督群羊的地方教会的权柄。


然而,除非童彼得打算把使徒与主教等同起来,否则就没有根据使用前者为后者辩护。


一旦排除了诉诸于独特的使徒权柄,以此作为教会治理基础的这种做法,新约圣经就表现出一种一贯的领导模式,就是众位长老在会众把人接纳进教会、开除出教会的权柄这脉络中起带领作用。换言之,一旦我们认识到使徒事工独特和不可重复的方面,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多样性看来就多少变得没有那么“不可调和”。


第二,如果我们按字面看新约圣经的历史宣告(我们有各样理由这样做),那么就不能合理证明,教会之内的正式“职份”是一种后期发展。保罗的第一次宣教旅行日期可以确认在大约公元后49年,在这时候,路加说保罗和巴拿巴在每一家教会设立长老。保罗在腓1:1提到“监督和执事”,这看来表明这两种职分与提摩太前书第3章对他们职分的讨论以非常和谐的方式存在。而这些资格是出现在一封日期应当是约公元后60年的信中,这完全是在至少一些其他使徒还活着的时候。还有,对使徒书信成书日期的保守估算,是把它们放在腓立比书成书几年之后而已。


这意味着,有人断言说从教会之前更早、“属灵恩赐”的阶段,到后来一种更有次序的教会结构清晰固化,之间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说法是严重夸大了。例如,从使徒行传第6章任命七人到执事职分,这之间肯定有某种发展。但几乎没有什么发展,就出现了一种稳定的教会治理模式,这模式包括长老治理,执事服事,会众对其成员认信的可信度负有最终责任。


当然,要得出这种画面,这就要求有某种详细的综合,因为这些元素很少在一卷新约圣经书卷中都有提及,圣经从未以一种综合和系统的方式勾画这些元素。然后按照我们对以上证据的纵览,它们显然缺乏说服力,我们也就没有理由认定随着使徒时代接近尾声,教会以任何不同的轨迹发展。


概括来说,虽然很清楚新约圣经中有一些教会方面的发展,但分辨出与新约圣经教会论一种“最终形式”有关的事似乎是合理的,这些事特别体现在教牧书信中,而教牧书信明确关注的,就是安全保守福音和教会进入后使徒时代。


3. 一家教会,多个聚会?

4. One ekklesia, multiple congregations?

 

另一种反对我们以上勾画解读的论证,是建立在这种宣告之上,就是新约圣经有时使用ekklesia一词指一家由一些分开的聚会组成的“教会”。例如D.A.卡森写道:


对于这词在新约圣经用法的其中一件最令人震惊的事,就是它用来指一个地区或省份不同的聚会(“各教会”)时(例如“犹太的各教会”,加1:22),是以复数形式出现;但用来指任何一座城市基督徒的聚集时,只以单数形式出现。在像耶路撒冷、安提阿、以弗所和罗马这样的城市,基督徒增长如此迅速,以至于不可能在一个聚会中聚集;就算他们可以找到足够大的场地,以这种这方式聚集,让人留意到他们的人数,这也是失策的做法。但是,虽然比如说在歌罗西或耶路撒冷有许多这样的“聚集”或“聚会”,保罗却是写信给在歌罗西的那教会,或上去与耶路撒冷的那教会商量,(圣经)而不是讲在歌罗西和耶路撒冷的众教会。


建立在这种解释思路之上,卡森在别处已提出以下警告,警告那些想要看到地方教会有众位长老这一贯模式具有的人:


众位长老,若不是命令要有,看来也是普遍的,也许是规范。另一方面,圣经讲一座城市所有信徒的聚集时,只用“教会”(ekklesia的单数)一词,从来不用“众教会”这说法;在圣经里我们看到加拉太的众教会,但圣经只是讲在安提阿或耶路撒冷的那教会(单数——译者注)。因此虽不确定,却有可能,单一位长老可能行使一个家庭教会的权柄,这家庭教会在某些情形里构成城市范围教会的一部分——因此这个别的长老仍是那整体全城范围“教会”(单数——译者注)当中许多长老的其中一位。


简单来说,卡森认为,如果多家聚会构成一家全城范围的教会,如果我们进一步猜测,每一位长老督理一家在家里的教会,那么我们可能就没有理由宣告说,众长老带领是约束性的规范,众教会要遵从。从历史来说,其他人也曾使用同样的文本论证,为长老会或主教制教会的治理模式,或为更近期的多堂点教会辩护。


然而,新约圣经看来并不支持卡森的断言,就是在某些城市“基督徒增长如此迅速,以至于不可能在一个聚会中聚集;就算他们可以找到足够大的场地,以这种这方式聚集,让人留意到他们的人数,这也是失策的做法”。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的经文证据论证反对这种观点。


首先,使徒行传反复声明耶路撒冷教会全体会众一起聚集。在三千人加入教会之后(徒2:41),我们马上看到:“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他们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里,且在家中掰饼,存着欢喜、诚实的心用饭。”(徒2:44,46)。这清楚表明,都在一处,凡物公用的同一批所有这些“信的人”也在圣殿中聚集。


或者还有,徒4:4说,“男丁数目约到五千。”不管我们根据男子人数估计全教会有多大,徒5:12节清楚表明他们都在一处聚集:“信的人都同心合意地在所罗门的廊下。”


再一次,在徒6:2,众使徒“叫众门徒来”,要解决分发食物的问题。很清楚所罗门的廊下足够大,按它极大的场地,很容易想象它足以容纳几千门徒开会,而经文说门徒实际上都在一处聚集。


第二,虽然在安提阿的教会 “人就很多了……(有)许多人”(徒11:21,26),保罗和巴拿巴却能在两个不同场合把全教会聚集在一起(徒14:27, 15:30)。


第三,虽然卡森没有提到哥林多,但人经常断言说,哥林多的教会由一些较小的在家里的教会组成。然而保罗写信给整个“在哥林多神的教会(单数——译者注)”,至少有七次提到他们作为整体聚集。例如保罗告诉他们,在“你们聚会的时候”(林前5:4)处理教会纪律的问题。在前五次这样的例子里面,保罗讲的是领主餐,在后两个例子他指的是聚集在一起通过歌唱和教导互相造就。


在林前11:18保罗清楚说:“第一,我听说你们聚会的时候,彼此分门别类。”在这里保罗看来认为他们一起聚集,这就让他们成为一家教会。鉴于ekklesia (“聚集”)这词的意思,讲希腊文的基督徒很难看不到这一点。对保罗来说,从这种固定、集合的聚集而出的,就是他们是在哥林多神的教会的身份。


而且,保罗指示哥林多人要“每逢七日的第一日”(林前16:2)把钱抽出来留着。这看来更像指的是他们在那第一日的集体聚集,而不是个别、私下把钱抽出来留着的做法。这看来也支持把保罗在其他地方提到他们“(在一起)聚会”理解为是固定、每周的聚集,而不是非同寻常的事件。那么这就成了另一次提到教会作为整体聚集在一起的地方,虽然这里是暗示的说法。与之平衡的,看来最好是把保罗所有提到哥林多教会作为整体聚集在一起的地方,理解为是不仅哥林多全部信徒可以在一个地方聚集,而且实际上他们是这样聚集,每周聚集。


这种解释得到这事实的支持,就是他在保罗写给罗马人的信中(他很有可能是在哥林多写了这封信),提到“那接待我,也接待全教会的该犹”(罗16:23)。因此,无论以这种方式聚集是否失策,看来在耶路撒冷、安提阿和哥林多的基督徒,确实在每一座城市作为一个聚会聚集,虽然他们人数众多。


如果在新约圣经中多个聚会有时构成一家教会,那么这就会质疑我之前的论证,就是地方教会有最终的权柄,决定教会成员和教会纪律的问题。如果一家教会由多个聚会组成,那么谁在谁之上拥有权柄?然而我已论证,新约圣经并不支持这种断言。实际上从耶路撒冷、安提阿和哥林多来的证据表明,那些称为“众教会”的群体作为自成一体的整体固定聚集。


与其猜测情形肯定是怎样,我们最好还是坚持抓住新约圣经清楚陈述是怎样的情形。


再扼要概述一下,在第一部分我已突出表明反对解读新约圣经教会治理的首要论证。在第二部分,我尝试描绘出新约圣经中地方教会结构(一种或多种)的主要轮廓,得出结论,就是人可以看出存在着一种一贯的模式。第三,在这部分我对否认新约圣经存在着一贯的教会治理模式的三种主要论证作了回应,这三种论证是:(i)断言经文表明教会治理模式存在着一种不可调和的多样性,(ii)论证新约圣经之内教会结构的发展,让所有教会治理模式都成为相对的,(iii)宣称在一座城市的一家教会由多个聚会组成。当然这第三种论证,可以让我已论证,贯穿新约圣经一贯的两种主要教会治理模式变得相对,这两种模式是:众位长老带领,会众对成员和教会纪律拥有权柄。



四.必须如此的模式,而不仅仅是当时的模式


然而,即使新约圣经存在着一种一贯的教会治理模式,就如艾里克森的宣告,这样的模式可能“只不过是当时的模式,而不是现在必须如此的模式”,我们又作如何回应?我们如何决定所有这些不同经文是描述性还是规范性?我们如何回答这问题,要决定我们是把以下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看作是当顺服的问题,还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因此我们转过来看这问题,就是这些模式和教训是否对今日的教会仍具有规范作用。


要指出的第一件事,就是我们若要不理会事实上是一贯的教会治理模式(或更准确来说,一些分立的元素,这些元素合并构成一种即使是骨架式,但仍是一贯的结构),就应深思熟虑,非常慎重。大多数论证说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没有约束力的作者,也论证说这些模式彼此并不一致。若有的话,也极少有人看到一种一贯的统一模式,却论证说它在今天没有约束力。


如果我们面对一种一贯的模式,就应在因“缺少规范性的材料”而抛弃这模式之前三思而后行。从新约圣经可以很清楚看到,总体而言使徒的做法发挥的功用,是对所有教会有约束力的先例(参见林前11:16)。原则上没有理由这不延伸到教会带领和结构的问题上。


使徒的榜样要发挥规范性的功能,这是历史上的浸信会人士比当代浸信会人士更容易接受的。我们在此值得长篇引用威廉•威廉姆斯(William Williams),美南浸信会神学院一位创始教授的话:


我们主的门徒是否应当看这组织是一种模式,对此他们有义务采纳,还是祂已经让祂的百姓自行决定教会治理的形式?……如果并非任何和所有的模式都同样切合促进神设立教会的崇高目标,那么就会有一种模式,是比其他模式更切合;如果有一种模式比另一种更切合,救主就肯定不会把这交由有谬之人的智慧,将它寻找出来……鉴于当时教会的组织形式对能否成功实现教会设立的崇高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就必须相信,在这件事上,以及在阐明基督教信仰的教义原则方面,教会当时是在圣灵的指引之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当时教会设立的教会治理模式,必须被看作是表明了神的智慧。


威廉姆斯继续强调这一点:


那么真正的问题看来就是这一点——我们是否有义务采纳神的智慧已经指明的最切合促进教会组织目的的教会治理模式,还是我们可以感觉有自由,按我们对适合或便利的看法,将它改变,或用某种其他形式取而代之?这样的问题不容争辩。我们不是主张说,存在着一个体系,按逻辑提出,以系统的形式立定。但福音的教义也不是如此立定的;而是有一个智慧的目的。神因此要我们勤奋查考圣经,用经文比较经文,从圣经中分散和附带指向教义的地方汇集出教训,把它们安排进入一个有体系、和谐的教义整体。教会治理的重大原则也是类似。


另外,我要论证说,这些确立了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主要轮廓的经文,它们本身具有规范的力量。以众长老带领为例,这看来是贯穿新约圣经一贯的模式。它出于使徒保罗习惯的做法(徒14:23)。这是保罗命令他的使徒代表要遵循的做法(多1:5)。这是按照保罗的说法,每一间教会都要“办整齐”的一部分(多1:5)。最后,长老资格传递给我们的形式(提前3:1-7),没有进一步解释,或表明他们的作用局限在教会一种具体的处境。所有这些合并考虑,看来表明我们的教会应当做提摩太在以弗所的教会当做的事:寻找合乎资格的人,当主赐下这些人时,任命他们担任长老的职份。


关于会众接纳人加入教会和把人开除出教会的权柄,我有类似的论证:确立这种权柄的经文,排除了任何别的群体或个人行使这同样权柄的做法。因此这些经文确立了一种规范、有约束力的标准,让教会遵行。


数不清的浸信会人士和公理会人士已经观察到(也许是经历不同时间,但我要论证说,是富有洞见地观察到),当耶稣在太18:17说“告诉教会”时,祂并不说,“告诉区会”,或“告诉主教”或“教皇”。这就是说,耶稣确立了地方教会作为整体,是最终评议和判断的权柄,决定谁当包括在教会之内,或从教会开除出去。


而且这教导是在这样的教会存在之前,由耶稣给祂门徒的。我要论证说,这实际上确立了它普世的适切作用,是应用在所有地方教会。因此当保罗对整体哥林多教会说要采取行动,把那淫乱的人赶出去时(林前5:4-5),他显然既是在遵循,也是在确立耶稣在这问题上所教导的持久的权威。


这种会众权柄的模式,在那著名的“国度钥匙”经文(太16:18-19)中,耶稣授权地方教会这件事的光照下,至为清楚地表现为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如果约拿单·李曼正确地论证这段经文等同于地方教会的建制宪章,那么权柄的问题就会凸显而出。按李曼的解读,耶稣是在赋予地上的地方教会权柄,通过“捆绑和释放”认信的信徒加入或离开教会的团契,代表祂宣告谁属于天国,谁不属于。


如果地方教会被赋予这种代表性、大使馆一样的权柄,那么问题很自然就出现了,谁得到授权行使这权柄。涉及权柄的时候,授权的问题是无法逃避的。在这种情形里,因这权柄是决定把谁包括在教会内,把谁从教会开除出去,我们立刻就会涉及到教会治理的问题。


这与从带领人的称呼,要有多少领袖这些角度说的教会带领结构本身不直接相关。但它确实与教会治理密切相关,就是说,如果耶稣授权人这样行使权柄,那么只有祂已授权这样做的人才能行使这权柄。因此如果地方教会作为整体得到授权,行使这种天国钥匙的权柄,那么在会众以外的权柄,例如主教或长老会的区会,就没有根据来行使这种权柄。教会内的任何小组群,例如长老,都没有得到授权在这样的事情上抢夺最后的决定权。代表天国的权柄,要求有一种来自天上的授权。耶稣已经赐下的授权,规定只能由地方教会的全体行使这种权柄。如果有人要论证说,长老或长老区会,或主教已经得到如此授权使用这钥匙,那么他有义务根据经文证明这授权从哪而来,或者甚至在初期教会生活哪些方面体现出来。例如我们在新约圣经哪里可以看到,一个长老团或一位主教,按照保罗命令哥林多教会行事的方式(林前5:4),单方面把一个人从教会成员名单中开除出去?


无论你是否认同会众拥有最后的权柄,都无法逃避这问题,就是谁得到授权在教会中做什么。教会在哪里、如何得到授权行事,为要让教会的成员和长老交账负责?


讲到长老的权柄时,当问的问题就是,新约圣经如何给他们授权?他们确实承担了一种特别的权柄,因为圣经命令教会成员要顺服他们(来13:17),这是一种并非由所有教会成员共同拥有的权柄。很清楚,他们得到授权“督理”(例如徒20;彼前5)和“教导”(例如徒20;提前3)。


概括来说,我们有几个理由认为,应当要把从新约圣经发掘出的大纲式教会结构看作是具有规范性。首先,即使要发现一种教会治理“模式”,这必然涉及认真综合不同的文本数据,但确实看来存在着一种可分辨的一贯教会治理模式,是可以从新约圣经中发掘出来的。因此我们在随意把它搁置一旁之前应三思而后行。


第二,我们有很好的经文和神学理由,看使徒在这一方面的做法是确立了一种具约束力的先例。


第三,与教会治理有关的具体经文从不同方面表明,这些模式和规定具有一种持久的规范力量。


第四,代表天上行使权柄,这要求一种来自于天上的授权。因此,也许最明显是体现在教会成员制和教会纪律的问题上,当教会治理触及这些事情时(这是无可避免的),教会治理应由圣经说明的神的授权规范。


第五,因教会领袖拥有一种特别权柄,这权柄并非赋予教会中每一位成员,那么在地方教会行使这种有权柄的灵里监督,这同样要求一种来自于神的授权。


出于所有这些理由,我们应当看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不仅是那曾经存在的模式,还是现在必须如此的模式。我们应当带领我们的教会(若有必要,就慢慢地和一步一步地)遵从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



作者:Bobby Jamieson 


Bobby Jamieson 是九标志英文事工的助理编辑,第三大道浸信会成员,毕业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目前在剑桥大学进修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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