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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除名不奉献的成员

Jonathan 健康教会九标志 2020-10-11


亲爱的九标志事工,


为什么不像要求人们参加聚会那样要求人们给教会奉献?我知道在之前回信里你已经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但我还有疑问。成为教会的成员,意味着他同意在经济上支持教会。那么,教会难道没有责任和义务来确保人们都如约而行吗?我们期待他们在聚会上忠诚,常常聚会(来10:25)。如果他们渐渐不来,他们会被逐出教会。为什么在奉献上有所不同?哥林多后书9:7说个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捐。我认为这里可以推论得出每个人都应该有所奉献。假设没有奉献,那哥林多前书9:14和提摩太前书5:17-18所提到的金钱不就无法得到供应了吗?因此,正如他们被劝勉要参加聚会一样,教会的成员好像是被命令奉献给地方教会,对吗?难道对那些没有守约的人我们不应该形成某种机制,对他们有温柔的引导和劝诫吗?


——齐克,俄亥俄州


 


亲爱的齐克,你好!


的确,教会应该教导和鼓励教会成员在经济上支持教会,正如圣经教导:“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林前9:14; 提前5:17-18)你们要支付牧师的薪水。如果你有收入,却没有稳定地在教会奉献,那很有可能你陷在罪中。


即便如此,有三点让我不能绝对地说在所有情况下不奉献都一定是犯罪,或者教会应该把不奉献的人赶出去。首先,保罗说一个人奉献多少和他的具体处境以及收入有关。“个人按照自己的进项抽出来留着”(林前16:2,和合本)或者“你们每个人如果充裕,就应该从中拿出一些积蓄起来(中文标准译本)我可以想象人们可能遇到有收入但处于某些原因他们有一次或者两次不能奉献的状况。现在,我会劝这个人奉献一小部分,即便他自己觉得没有能力,就算一美元也可以。这是一个很好地操练信心的机会。但是,如果他不这样做,我不认为他就是在犯罪。可能他需要为祖父犯罪赌博的欠债还款,而欠债有可能让他的祖父身陷险境。这可能听起来有些极端。但我想说的是,我不能很确定地说一个人一旦不奉献就是在犯罪。除此之外,保罗也在哥林多前书16章里表示需要根据环境做出处境化的决定。


第二,我不认为我们应该因为一个人不奉献而把他赶出去,即便长久不奉献是罪。保罗在你所引用的经文里说“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林后9:7)人们不应该觉得被强迫而奉献。以赶出教会为威胁这就是一种强迫,这样做意味着人们给的不是心甘乐意的。要注意新约对保罗所强调的有所平衡:他命令人们奉献,但他是依靠圣灵让他们愿意奉献。他并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我认为我们应该像他一样。


作者:Jonathan Leeman


毕业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道学硕士),现在是国会山浸信会的长老,同时也是九标志事工的总编辑。李曼是威尔士大学的神学博士,著有多本著作,例如《教会成员制》、《教会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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