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5家电镀黑作坊涉嫌污染环境罪案,8名嫌疑人被刑拘
五家电镀黑作坊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3月27日,海门生态环境执法局接三厂工业园区举报,某原材料厂旧厂房内有电镀黑作坊,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察。因黑作坊一直紧闭大门在夜间偷偷生产,执法人员从4月1日起,会同海门市公安局开始夜间蹲守,并对电镀窝点展开外围调查,沿河摸查非法排污口。4月6日凌晨,窝点工人向渗坑倒入废水,被蹲守的执法人员抓获。经查,该旧厂房内聚集了五家电镀黑作坊,每家都在地面挖了一个渗坑,将电镀废水倒入渗坑中排放,随后,环境监测人员对窝点内外的多处渗坑进行采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五家电镀黑作坊涉嫌犯下“环境污染罪”,公安机关于现场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对8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仲某、陈某、袁某、郭某以涉嫌采取通过渗坑及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立案查处,对吴某以涉嫌采取通过裂隙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五家电镀黑作坊将产生的电镀废水通过厂房内挖出的渗坑排放,妄图通过关起门来偷偷生产的办法逃避环保监管,然而最终也没能逃过法律的严惩,由于犯下了污染环境罪,等待这些涉案嫌疑人的,将是牢狱之灾。
环保部门在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力度的同时,会从举报线索中梳理出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信息,顺藤摸瓜,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面对情节严重或者局面棘手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通过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合办案,积极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引导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近年来,环保部门一直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起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批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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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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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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