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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环评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环评资讯 2021-05-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0〕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维护广西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称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其他部门。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估单位,是指受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单位。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评定编制单位的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五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分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四个等级

第六条  审批部门可以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环评文件考核评分、异议受理、结果录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集的信息包括考核评分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称国家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

考核评分结果通过广西环保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进行采集。编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编制单位累计采集。

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技术评估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表》(以下简称编制质量考核表,见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开展考核评分,并在考核评分结果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分结果录入审批系统。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记分情形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和《记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国家信用平台上对信用管理对象予以失信记分,不在《考核评分表》中重复评分。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为考核评分完成的日期,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失效。

第九条  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技术审查会现场公布考核评分结果。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由受委托人在技术评审会现场签署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

编制单位应当在技术审查会前确定参会的受委托人,并向会议组织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条  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时,不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出具评估结论前将涉及加分或者减分的考核评分结果告知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书并提交技术评估单位。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技术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告知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技术评估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书面异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审批部门核实决定后确定最终考核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分结果累计减分分值与国家信用平台当前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分值加和≥10分的编制单位,在后续一年内将被列入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复核抽查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一)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黑名单;

(二)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

(三)考核评分结果累计减分分值与国家信用平台当前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分值加和≥20分的。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

(一)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二)被列入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为“普通”

(一)未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或者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但两年内考核评分结果有被减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

2.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但信用等级两年内曾为“严重失信”。

第十六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守信”

(一)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且信用等级两年内不为“严重失信”;

(二)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且两年内考核评分结果未被减分。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同时符合不同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按照从劣等到优等的优先次序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初定的编制单位“守信”和“严重失信”名单,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及相应后果告知被定为“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定为“守信”或者“严重失信”编制单位,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编制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应当在公示期满前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或者说明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核定为“守信”或者“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予以发布。

核实过程需要开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

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查阅相关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第十三条第三项被定为“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其进行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为6个月,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计算。限期整改期间,各级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自限期整改之日起,编制单位此前的考核评分结果失效,从零开始计算。

编制单位在限期整改期内,因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再次被定为“严重失信”的,限期整改期限自评定等级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

在限期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的信用等级不变。

第二十三条  “守信”和“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中介超市”等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者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编制单位(以下称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以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登记的单位邮箱(以下简称单位邮箱)作为有效送达地址,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发送成功后,发送方有关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登记的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

如前款规定的单位邮箱或者联系人不准确、未及时变更,导致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未能实际送达编制单位或者未能通知编制单位的,由编制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应当提供的各类材料(含书面材料),编制单位应当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过单位邮箱提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表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
考核人姓名:
考核人职称(职务):
考核人所在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分值
(工业类)
分值
(生态类)
评分
1             
评价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齐全:正确使用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准确掌握相关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选址(线)合理性分析到位、项目选址(线)符合相关规定。
5
5

2             
评价等级、范围及影响识别: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符合技术导则要求;环境影响识别全面、正确。
5
5

3             
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规划选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产品方案、施工安排等论述清楚。
5
5

4             
工程分析:工程内容、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介绍清晰;污染源分析和源强估算准确全面;物料平衡、水平衡等分析准确。
20
14

5             
环境现状:项目选址附近的自然环境和质量现状、周边环境敏感区(点)、区域污染源等均已调查清楚;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布点满足导则要求,监测数据可靠;现状评价结论正确。
12
18

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预测的方法、内容、对象正确;环境影响预测模式、参数正确,预测结果可靠;环境影响预测准确;环境风险分析准确,环境风险预测可靠;影响评价结论正确。
15
15

7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各阶段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行。
20
20

8             
环境管理要求: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具体环境管理要求;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准确,明确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提出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和制定合理的环境监测计划。
8
8

9             
评价结论:确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论;选址合理性结论;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污染防治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可行性结论;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5
5

10         
环评报告规范化程度:依据充分,材料齐全;图表清晰;量纲统一;用语客观准确,表述清楚;排版规范;符合环评报告编制规范要求。
5
5

合计

100
100

说明:环评文件存在《考核评分表》第19、20、21条情形的,直接判定不合格,不再按本表格评分。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
考核评分结果:加分  分,减分  分 
日期:                  

序号
具体情形
评分
(在“”内勾选)
1     
根据《编制质量考核表》评分结果为“优秀”。
加3分□
2     
根据《编制质量考核表》评分结果为“良好”。
加1分□
3     
根据《编制质量考核表》评分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无正当理由,环评文件修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或者修改质量达不到要求。
减5分□
4     
编制主持人无故不出席评估会议。
减5分□
审批受理后开展技术评估的,以下内容不需勾选。
5     
下列单位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条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条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条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减10分□
6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主持编制环评文件。
减10分□
7     
环评文件的编制人员非编制单位全职人员。
减5分□
8     
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减5分□
9     
编制单位未通过国家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减4分□
10          
编制单位未通过国家信用平台提交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信息。
减4分□
11          
编制单位未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上盖章。
减4分□
12          
环评文件的编制人员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
减3分□
13          
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评文件。
减2分□
14          
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减2分□
15          
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减2分□
16          
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未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减2分□
17          
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
减2分□
18          
相关人员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
减2分□
19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减10分□
20          
环评文件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但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减5分□
(已按第19条减分的,本条不再减分。)
21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减10分□
说明:1.《编制质量考核表》得分≥85分的为“优秀”,85分>得分≥75分的为“良好”,75分>得分≥60分的为“合格”,得分<60分的为“不合格”。有2个及以上考核人的,得分取所有考核人评分结果的平均分。
2.本表中的加分与减分不合计抵扣。

附件3
考核评分结果确认书
(适用于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情形) 
我单位委派(受委托人姓名)参加了    年  月  日在(技术审查会召开地点)召开的    (环评文件名称)    技术审查会。该环评文件考核评分结果为:加分  分,减分  分。(详见附件。)
经确认,我单位对本次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
      2.技术审查意见 
受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考核评分结果确认书
(适用于不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情形)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技术评估单位名称)通过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账号)  送达的    (环评文件名称)    考核评分结果告知文书。该环评文件考核评分结果为:加分  分,减分  分。(详见附件。)
经确认,我单位对本次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
      2.技术审查意见  
确认编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现特委托(受委托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前往参加    年  月  日在(技术审查会地点)召开的(环评文件名称)技术审查会,并代理签署环评文件考核结果确认书。我单位完全认同受委托人签署的环评文件考核结果确认书,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技术审查会结束日期止。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解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123号)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公布解读材料”的要求,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
2020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办法》,将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建立我区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11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正式施行。我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号)已不再适用当前的管理环境。
(二)《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称环评文件)编制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格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行为,以维护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但该办法对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是从审批受理开始。我区目前存在两种技术评估模式:一是作为审批程序的内设环节,环评文件由审批部门受理后再转技术单位进行评估,广西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地市部分采取该模式,其技术评估的考核情况可适用于《监督管理办法》,如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二是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作为独立事项办理,独立于审批程序之外,我区大部分地市包括自治区本级均为该模式,相关技术评估考核情况不适用《监督管理办法》,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编制单位存在问题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称国家信用平台)记分依据,对广西从业编制单位约束力不足。如只依据《监督管理办法》将出现较大的监管真空。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仅针对排污单位。
(四)为进一步维护广西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亟需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管理办法》分为正文、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一)信用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制定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二)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信用等级、信用期限、评定标准;(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包括奖惩措施、信息公开、信息推送;(四)其他,本办法事项文书送达方式、收件方式、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附件共四个,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以及两个文书格式:考核评分结果确认书(共两种格式)、授权委托书。
)《办法》与国家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充分考虑广西实际一方面,《办法》信用等级评定采集的信息包括了国家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相衔接,对于已在国家信用平台进行失信记分的情形不再重复评分,同时吸纳国家信用平台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守信名单等信息,且《考核评分表》的扣分标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的记分标准基本一致,确保我区对编制单位监管与国家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办法》将不适用《记分办法》(即独立于审批流程之外)的技术评估考核纳入《考核评分表》评分范围,建立了“自治区限期整改名单”、“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同时,《办法》在吸纳国家守信名单的基础上,增加我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加分情形,扩大激励范围,鼓励编制单位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编制单位。
)《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分类管理。一方面,《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相衔接,对编制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另一方面,《办法》对不同等级编制单位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守信”和“严重失信”向社会公示、公开和向有关部门推送,采取守信联合激励或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普通”、“一般失信”可查阅,但不予公示、公开和推送,让轻微失信或者一般失信的编制单位有一定的纠错空间。
)《办法》力求信用等级评定科学合理一是在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采集方式;技术评估考核评分上,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评分制度。二是考核评分结果作为信用信息设置有效时限,有效期为12个月,但对于被列入自治区限期整改清单的编制单位,此前的考核评分结果失效,从零开始计算,避免因同一扣分项对编制单位进行重复惩罚。三是在信用等级的评定上,编制单位同时符合不同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按照从劣等到优等的优先次序评定信用等级。例如,编制单位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符合“一般失信”的条件),同时考核评分加分累计≥5分且两年内信用等级不为“严重失信”(符合“守信”的条件),依据《办法》应将该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为“一般失信”。《办法》对编制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的综合结论,更加客观、科学、合理。
(四)《办法》力推信用管理工作智能化、动态化、效率化《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考核评分通过各级审批部门录入广西环保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进行采集,信用管理所需编制单位基本信息、国家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直接来源于国家信用平台,确保信息来源可靠、获取及时。在信用信息处理的具体环节,依托审批系统对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计算,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减少大量人工操作及其可能带来的失误,提高信用管理工作智能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办法》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作为本办法各类事项文书的送达方式(以下称电子送达)。电子送达能够快速将信息送达接收方设备,相较于邮寄等传统送达方式,能节省送达过程花费的时间,并且能在电子邮箱留下邮件往来痕迹。
三、《办法》的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为审批系统调试期。调试期间仅对审批系统信用管理功能进行测试和调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对外公布。调试期满后,编制单位信用信息恢复原始状态,审批系统信用管理功能正式启用。考核评分结果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时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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