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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3年的老企业是否还要重新进行环境评估吗
问
留言内容:
公司属于一般建筑材料检测机构,2003年成立,当时国家出台的《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检测机构不在名录范围内,因此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2008年,国家又颁布了《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检测机构进入了目录,那现在问下,对于我们这种2003年的老企业,还需要重新做环境评估吗?
答
答复内容:(2020年7月28日)
您好!按照2003年执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4号),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应由原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非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现有已建成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应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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