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厅对接受委托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含注册地在我省和省外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后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纳入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体系。二、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九条中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二)未处于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未处于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或列入“黑名单”期间; (三)已按生态环境部《办法》规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有关信息;(四)省外技术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向我厅申报备案。三、我厅在门户网站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备案的技术单位应按办事指南提交备案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材料内容应与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一致。技术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如提供虚假编制人员信息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在我省备案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我省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档案。备案结果在我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公开。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技术单位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备;变化的信息属于需要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变更的,技术单位应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备。已备案的技术单位可向我厅申请终止备案。终止备案后,备案期间在我省编制的环评文件仍列入我省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复核范围,结果仍记入我省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档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被生态环境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予以注销的,我厅将同时注销其在我省的备案。五、省外技术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经营场所保存在我省开展的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原件备查。六、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评文件审批、审查过程中,应当核实技术单位备案情况。技术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备案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场提醒改正,技术单位未及时改正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我厅,该技术单位在我省信用评定中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列入我省失信名单。七、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借备案设置门槛,限制技术单位在本辖区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省环保厅《关于简化省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评函〔2015〕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备案的技术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向我厅申请备案。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申请表
表1 基础信息表
填 表 说 明
一、表1“单位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二、表1“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尽量填写长期有效的信息。
三、表1“分支机构”填写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无则不填;设立多处分支机构的,可另附表说明。
四、表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中“信用编号”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编号填写。“工程师签名”应由申请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全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本人手签。
五、表1的全部内容、表2隐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身份证号码后将向社会公开,请填报单位审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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