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
总则
01
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02
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
(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
(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
(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
(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
(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
(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
(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
(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
(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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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涵盖中山市行政辖区陆域范围,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
04
修编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提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工作遵循以下划分原则: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类别。
本次工作是对既有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进行修编,针对修编工作特点,除了执行以上原则外,还包括以下原则:
(1)全陆域覆盖;
(2)尊重历史,按照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定,将原有一类区中部分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一般工业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科教园区等城镇发展区域调整为二类区;边界线划分调整充分考虑城镇开发边界线;
(3)调整后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总面积不减少;连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应调入一类区;
(4)面积小于4平方公里的地块,服从于所处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5)坚持以区域的主导功能定性,不以点定性;
(6)与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广东中山香山自然保护区的边界线充分衔接。
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范围
01
一类区范围
一类区范围由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铁炉山-丫髻山水源涵养区片区组成,面积合计201.88平方公里。其中,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是指以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边界范围内扣除连片生产生活区的区域。该保护区范围涉及五桂山、东区、南区、南朗、三乡和板芙6个镇区,面积185.08平方公里。铁炉山-丫髻山水源涵养区片区是指以铁炉山-丫髻山等主要山峰为核心的水源涵养区合围区域。区域内包括龙潭水库、古宥水库、铁炉山水库三个重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布有铁炉山、丫髻山、公仔山、虎地、白水林山、竹高山等主要山峰。该片区范围涉及神湾、坦洲和三乡3个镇区,面积16.8平方公里。
02
二类区范围
二类区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中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合计1598.26平方公里。
03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标准
中山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空气质量要求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执行: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已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附则
01
生效日期
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相应废止。
02
适用区划解释权属
本区划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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