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广东:是否需要上交罚款后,才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否需要上交罚款才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9月11日
问
建设单位曾因“未验先投、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和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处罚,目前罚款没上交,建设单位目前已整改完成,是否需要上交罚款才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吗?
答
您好!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
从立案、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即,一旦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会给行政相对人发《行政处罚决定》),则处罚立即生效,相对人应该按处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因此,相对人应完全按处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往期精选
★ 广东:公开征求《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意见
★ 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3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工作方案(全文)
回复“福利”,获取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资料!
声明 |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微信号:EIAnews;设为星标★,不错过环评资讯!
喜欢本篇内容,点个 在看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