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部长信箱:关于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环评资讯 2021-05-02


关于咨询环保竣工验收调查编制单位规定问题的回复

(2020年9月28日)

根据《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请问2017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相对于2002年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是否属于法条对于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的新法,是否可以适用“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请问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针对环保竣工验收编制单位的规定是否减损了上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他组织权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是否在下一步规章清理工作范围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适用于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自2015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事项已取消,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则上已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

我部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清理工作,拟尽快按程序予以清理。


往期精选

★ 部长信箱:部长信箱的答复,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 大连:编制主持人超法定退休年龄,非全职人员,不符合要求 | 通报2020年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 部长信箱: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评审专家是否必须是本地区的?

★ 深圳:拟再次修订《环评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扩大备案及豁免范围,未列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

★ 上海:规范项目环评调整变更工作 | 已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按新项目报批环评

回复“福利”,获取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资料!


声明 |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微信号:EIAnews;设为,不错过环评资讯!

喜欢本篇内容,点个 在看 →_→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