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超过50%-120%项目是否可以纳入验收
2020-07-24
问
近期接到一个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
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附: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在原厂址内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8.厂外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9.主要生产装置类型、主要原辅材料类型、主要燃料类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且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4.占地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5.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6.新增主要设备设施,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主要设备设施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8.在原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9.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10.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环境敏感点。 11.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且导致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 12.施工期或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调整,导致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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