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行政相对人申请撤销环评批复文件,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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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的撤销
——行政相对人申请撤销环评批复文件,应如何做?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提请撤销环评批复文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相对人可以理解为利害关系人,是有权提请撤销的。
但是,并不是利害相对人提起撤销申请了,就应当进行环评批复文件的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撤销必须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
二、环评批复文件被撤销的前提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中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中明确指出: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环评批复属于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此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形,属于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是由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所以,在环评批复文件的可撤销行为前提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
从本案发布的撤销意见来看,并没有显示出上述环评批复文件是具有相应的被撤销的前提条件。
三、本案中的环评批复文件适用撤回
本案第二段提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重新组织编制项目的环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本案是因为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那应该是予以撤回,依据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二项的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就本案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不应当适用“撤销”,因为撤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违法”,而从本案来看,并不能看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若从文件内容进行推断,本案比较适用于环评批复文件的撤回,因为重大事项变化撤回后再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