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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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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何界定?
2020年7月20日
问:您好!我公司有1个采盐项目,项目建成于1990年。通过抽取河水注入地下岩盐层,溶解盐体后采出卤水,再通过管道注入卤水池,在卤水池计量后外售制盐公司,我公司只开采卤水,不涉及制盐,仅产生少量的生活废水用于厂区绿化,无生产废水。井场、输卤管线、卤水池均位于2014年设立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在近30年开采期间,未发生污染泄露事件,未对水源地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6.3.1条“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请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何界定?是否仅指6.3.1提及行业?我公司的采盐项目是否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答:您好,来信收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6.3.1条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作出了相关规定。您公司是否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根据您公司建设项目的详细、具体情况来认定,建议您向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局具体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