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扩大国家刑事赔偿范围

兰楠 四川法制报 2019-04-22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带来了多个议案。作为执业超过30年的“老律师”,刘守民的议案内容涉及立法、司法体制改革、民生等方面。其中,他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中提出,对《国家赔偿法》加以补充完善,扩大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范围。




01补充完善国家赔偿法


刘守民介绍,我国在1995年实施了《国家赔偿法》,2010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在保障公民权利、弥补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抚慰精神创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也受历史传统、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因素影响,仍存在不足。“目前的赔偿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范围窄、金额小。”刘守民说。因此,他建议对《国家赔偿法》加以补充完善。


刘守民建议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刘守民认为,《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但“有罪但超期羁押”实际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应获得赔偿。“而无罪之人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个人尊严、社会评价、地位声望等都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可能丧失大量社会机会,损害身心健康。”刘守民说,将上述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


除了扩大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之外,刘守民还建议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裁量因素,科学提高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目前赔偿金计算标准以慰抚性为主,已不适合当下发展状况。”他建议,科学提高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更多考虑救济当事人的充分性。


02统一刑事追诉标准


而在《关于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完善产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的议案》中,刘守民指出,刑法许多条款对不同所有制产权采取区别对待态度,导致民企财产权未得到平等保护,应统一刑事追诉标准。他举例说:“盗用国有企业资金叫贪污,盗用民营企业资金叫侵占,量刑标准也不一样。贪污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


刑事追诉标准亦存在明显不同。刘守民说,例如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贪污罪一般追诉起点数额是5000元;而针对民企的职务侵占行为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


基于此,刘守民建言,应通过调整、修改刑法条款,建构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实现民企财产权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同时,将在民企领域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失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私分公司资产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此外,应取消财产在属性上的差别,按照行为性质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设置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使民企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与国有集体经济的保护真正平等和一致。


03尽快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通过《企业破产法》,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依然处于空白。”刘守民还关注到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问题。他说:“有些人在市场经济里最后失败了,对这些人怎么保护,现在没有出口,我主张要尽快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


刘守民在议案中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也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从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约有50%是自然人,此类案件均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化解。”刘守民认为,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同时,也能为履行不能的自然人打通“重生”路径,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给予诚实的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免除一定债务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制定个人破产法时也应充分考虑我国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刘守民也建议:“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门槛,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和债务调整制度;设置合理的破产程序,建设高效审理机制,对个人破产制度适用进行有效过滤;严格预防和严厉打击破产逃债行为,以防止破产制度的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王树江建议:加强政法干警履职保障 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 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本报记者  兰楠

编辑 夏菲妮



四川法治报

权威法治报道  专业法律视角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