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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遭恶评?别怕,有法律撑腰!


导 读

8月23日,一则“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却遭恶评”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在大多数网友对二人的救人行为表示赞赏时,一条内容为“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的留言在网上传播,甚至还获得了超过6万人次点赞,这不禁寒了好人们的心。对此,救人学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问心无愧。



问 题


事件中无行医资格证的两名学生救人无效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超过6万人次点赞的恶意留言是否构成网暴?

法律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


带着这3个问题

法妹儿采访了律师

事件回顾




医学生救助晕倒男子 救人无效遭恶评

8月14日晚,常德火车站内的广播通知开始检票后,乘客们如潮水般涌进检票口,就在通往列车的天桥上,一位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省人事。

据车站副站长介绍,这名晕倒的男子是一人出行,身边没有人陪同。危急关头,车站工作人员和过路乘客纷纷出手相救。前往成都参加考试的两名女医学生,彭婕婷和陈家利,见状毫不犹豫地停下脚步,一直为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达。


据了解,她们二人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学生,今年硕士毕业,读研期间在医院轮岗实习也参与过不少次急救,一看到昏迷男子的状况,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其实我们看到他的时候,情况就已经很不好了。”彭婕婷回忆起当天的情况说,“他穿了一件蓝色条纹短袖衬衣,我解开他的衣领,用手触摸了他的颈动脉,但是感觉到他的脉搏跳动非常微弱,而且呼吸微弱,说明生命体征已经不太明显。”


监控显示,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倒地男子抬上担架后,两名同学才默默离开。在转身离开现场的瞬间,两人忍不住抽泣起来,并用手臂遮挡住眼睛,不停抹泪。



这时候,她们所乘坐的列车早已发车。在车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两名同学改签了车票,于一个多小时之后离开常德,返回成都。


两名同学救人的视频在媒体发布后迅速传播,在众人纷纷为两名学生的救人行为点赞之时,不料却遭到网友的恶搞吐槽:“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这条留言甚至还获得了超过6万人次的点赞。一时间,这段网友的调侃让众人恼怒。




律师声音




抢救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无行医资格证的两名学生,救人无效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两名学生虽然没有行医资格,但是她们并不是以医生的身份,在执业场所(如:医院)进行医疗活动。两名学生所进行的心肺复苏术,也不是只有专业医生才能进行的抢救行为。所以,两名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见义勇为,符合《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即使抢救无效,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184条也有同样规定。


曾文忠还指出,一般情况下,对于被抢救者突发疾病等情形,法律没有强行要求旁人有必须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对被抢救者则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如消防员、医生的救助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承诺救助某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张某将别人的未成年小孩带出玩耍,发生意外,则张某对小孩负有救助义务。


“当然,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毕竟‘法不应强人所难’。”曾文忠告诉记者,“如果施救不当,施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符合《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施救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社会上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鼓励。”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

关于事件中的恶意留言,曾文忠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暂时不能认定为对两名女生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如果当事人的评论确实影响到了其他人的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恶意留言寒了人们的心,但男子的家属和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力挺态度让人伸出大拇指。男子的家属站出来向她们当面致谢,称“虽然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两名学生已经做到最好。没有抢救成功,不怪她们。”并认为“不明真相随便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成都中医药大学8月23日发布微博回应:我们的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体现医学生的良好素养,学校拟于新生开学典礼授予两名同学校长特别奖,彰显仁爱成中医精神,也以此教育广大入学新生。彭婕婷和陈家利所在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宣布,眼科学院、附属银海眼科医院决定授予彭婕婷、陈家利同学大医精诚奖,以表彰她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美德,是被社会所肯定的、赞扬的,我国法律也给予了肯定和保护。”曾文忠告诉记者,无论是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都可以看出法律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侵权责任法》第23条甚至规定了受益人补偿制度,我国各政府部门也有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意见。这些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引导,鼓励人们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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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图据网络

编辑:孙小媛

审核: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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