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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伤猥亵女伴的男子,见义勇为or故意伤害?




近日,踹伤猥亵男的男学生被刑拘一事引发网络热议。6月1日,湖南永州一女生在商场被男子雷某肘袭胸部,同行男学生胡某在制止想逃跑的雷某时将其踹伤。之后,男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昨(26)日,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把猥亵女伴的男子踹伤,

男学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还是故意伤害?

多位律师专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事件回顾





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 公安:重新调查

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随后小雪报警,并和同行男学生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监控室。因雷某逃跑,为将其控制,胡某用脚踹了他。


经民警协调,小雪和雷某达成调解协议,雷某赔其300元。雷某因被踹伤住院,构成轻伤一级,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胡某索赔20万元。


令小雪和胡某没想到的是,8月21日,永州警方向胡某出具《拘留通知书》,于当日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某刑事拘留。警方称,胡某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8月25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案情通报:雷某跑出监控室后,被胡某追赶至停车场,胡某对其连踢三脚,两脚踢空,造成雷某两处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8月26日,据媒体报道,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永州市公安局表示,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应网民对该案的关切。




涉事男生凌晨已回家 代理律师:主张无罪

26日上午,当事男学生的父亲胡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男学生胡某已于26日凌晨1点左右回到家中,目前情绪状态很好,之后等开学后继续上学。胡先生称,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对此事重新立案侦查。“我们很满意,到现在把自己生活过好就可以了。”


同日,胡某代理律师黄继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案件重新调查,一切归零,重新开始。他表示将对胡某作无罪辩护,对结果充满信心。


为什么作无罪辩护?黄继军解释称,一是雷某有猥亵行为,这是事实存在、无争议;二是胡某绝对没有故意伤害对方。事发后,他们及时到监控室调取证据并报警,一切以证据说话。


针对胡某脚踹雷某的行为,黄继军进一步解释,当雷某冲出去的时候,胡某追出去抓雷某,而他当时手部受伤,打了石膏,不能用手去抓雷某。为了阻止雷某逃跑,他用脚踢到雷某一脚。


黄继军表示,在雷某倒地以后,胡某没有继续加害。如果正常泄愤,胡某肯定会继续对雷某拳打脚踢,但是胡某并没有,而是一直等待公安局到现场执法,这是一种扭送的行为。“在扭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过失伤害的行为。”黄继军说。





声音




不法侵害终止 造成轻伤属于故意伤害

见义勇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见义勇为系合法行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对女生猥亵时,胡某脚踹雷某,造成轻伤的,胡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的事实是,女生被雷某肘袭胸部后,和胡某已选择报警、并调取监控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雷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在监控室指认时,胡某踹伤雷某的行为是为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为造成雷某轻伤的损害,属于故意伤害,而非见义勇为。




非正当防卫 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的认定中,“轻伤”实际上已经是较为严重的伤,具体到本案而言,雷某的两处粉碎性骨折其实已经属于伤情较重。可以认为,胡某的脚踹行为用力较猛,甚至过猛。判断胡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将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还表示,我国《刑法》中并无“见义勇为”的规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即使胡某系怀疑雷某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脚踹雷某,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事前防卫或假想防卫。而这两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丧失紧迫性 应定性为自救行为


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军认为,胡某的行为既不是见义勇为也非故意伤害,应定性为自救行为。“见义勇为是当事人为避免他人正在遭受的迫害或危难,不顾个人安危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故意伤害则是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对他人造成肉体上的伤害打击。”他分析,见义勇为讲求的是事件紧迫性,本案例中胡某踹伤要逃跑的雷某时是在监控室,并非事发现场,已经丧失紧迫性。


李志军还告诉记者,胡某将雷某踹伤,从道德层面来讲不应该给予赔偿,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换言之,胡某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可以减轻。


他建议,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者在第一时间求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维权做准备。




扭送?扭送过当?假想扭送?均不构成犯罪

“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它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中的一种法令行为——扭送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任何公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立即扭送的情形,其中一种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他分析,胡某如果是想把雷某送到公安机关,那么其行为就可能属于扭送行为。当然,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要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胡某造成罗某轻伤的行为跟扭送的手段在大部分人看来是合理的,具有社会相关性。


罗翔还分析,即便胡某的行为涉嫌扭送过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过失对轻伤也不构成犯罪。其次,刑事诉讼法是针对犯罪的人,雷某的猥亵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胡某的行为就可能属于假想扭送,假想的正当性可以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失,没有过失定意外事件,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无论是把胡某的行为理解为扭送,还是扭送过当,亦或是假想扭送,对于这种轻伤行为,其实都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罗翔说。


罗翔表示,刑法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定要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道德上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那一定不是犯罪。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是炫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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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者 周靖 综合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

编辑:孙小媛

审核: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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