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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这起故意杀人案判了,两被告一死缓一无期


9月25日上午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阿坝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对被告人扎西降措、夺杰才让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阿坝中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秦海担任审判长




2019案件回顾
▲被告人夺杰才让和扎西降措
作案工具1作案工具2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夺杰才让为解决其儿子与夺某女儿间的离婚纠纷,邀请被告人扎西降措等人与夺某邀请的被害人夏周等人参与调解。调解时,扎西降措、夺杰才让与夏周发生矛盾。

▶2019年4月7日夏周和扎西降措、夺杰才让通过电话相约见面解决矛盾,三人在红原县邛溪镇玉龙社区夏草场见面后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扎西降措、夺杰才让用刀捅刺、砍杀夏周后逃逸。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夏周系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3日夺杰才让、扎西降措到红原县公安局投案。



阿坝中院这么判



  • 被告人夺杰才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扎西降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这么判



▶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夺杰才让、扎西降措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自己用刀乱捅乱刺、砍杀他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在打斗过程中用刀肆意捅刺、砍杀夏周,事后逃逸,造成夏周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法从轻
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1999】217号)的规定,结合二被告人自首、赔偿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坚决打击陈规陋习


私下约架不可取。在处理夏周因调解受伤的纠纷时,身为人民调解员的夏周与对方私下约架,带刀前往草场,与二被告人用刀互砍,对本案悲剧的升级有直接影响,具有一定过错。

驱逐协议无效。当事人双方自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有“扎西降措、夺杰才让出狱后不得在阿坝州境内生活,夺杰才让的儿子格日泽让在近10年之内不得在红原县以及麦洼乡、色地镇出入,10年之后及有生之年不得在色地镇及麦洼乡出入及生活。扎西降措的哥哥东周和弟弟久西甲在7年内不得在麦洼乡乡镇和麦洼乡境内的牧场出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规定,该内容违法,本院不予认可。


法条链接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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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葛泓雨

审核:麻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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