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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的这个《通知》,对“财产保全”划了重点!



导读

打官司时,原告如果担心拿不到应得的赔偿,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被告人的相应财产进行控制,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法律上,这被称为“财产保全”。




那么


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时有啥标准?

能否“狮子大开口”?

法院审理判决后发现被告方没有赔偿义务,“财产保全”导致的被告人损失应由谁承担?



近日,四川省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文件说了啥?








①申请保全他人财产
需对财产价值进行预估



《通知》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拟保全财产价值的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申请对另一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应该向法院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以及对拟保全财产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财产价值预估的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邓浩介绍。



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准确的掌握拟保全财产需提供的财产信息,《通知》将被保全财产归纳为9大类,详细列明了各类财产应提供的信息内容,还规定了财产估价原则11项估价方法




②拟保全财产信息
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查询



邓浩说,《通知》明确从两个方面为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提供便利。



一方面,明确律师调查令可在诉讼保全中适用。即申请保全人的代理律师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和信息。



另一方面,诉讼保全中,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网络查询,并规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




③超标的保全认定分四种情况

法院执行能“活封”尽量不“死封”



邓浩介绍了超标的保全的认定标准,以下几种情况即为超标的保全——



  • 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的金额大于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 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20%的;

  • 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30%的;

  • 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为规范法院的保全措施,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保全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并列举了可采取“活封”的具体情形,防止申请人恶意保全申请。



“比如保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应允许被保全人使用;对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保全,原则上不得查封该建筑工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而应查封已实际建好的房屋并载明具体房号。”邓浩说。




④保全措施可变更

申请人明显“超标的”保全将担责



据介绍,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提高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价值,《通知》也对保全措施的变更做出了规定。



  • 例如,被保全人提供了与保全额度相同的存款或现金担保或被保全人通过银行提供了足额信用担保的,可解除对原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 被保全人以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必要流动资金为由,提供其他足额且易于变现的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经法院严格审查,情况属实的可解除。



邓浩介绍,除此以外,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超标的保全的,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效防止部分申请人恶意保全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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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封面新闻

编辑:葛泓雨

审核:吴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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